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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與資產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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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的制度框架是多邊體系的一部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是該領域唯一的全球性協定,共有191個締約國。瑞士於2009年9月24日批准了該公約。聯邦外交部負責協調對公約實施情況的審議,瑞士全文公佈所有相關文件。1公約第五章專門規定資產追回,確立了腐敗所得資產應返還來源國的原則,組織各國在發現、凍結、沒收和返還方面的合作,並要求金融機構對擔任重要公職的人員保持警惕。2瑞士是該章的推動者之一。自2001年起,瑞士在洛桑組織了一系列研討會,彙集資產追回領域的從業者,並由此形成了有效返還被盜資產的指導原則。3

這一框架對金融中心產生兩方面的後果。第一,非洲國家根據國際法享有要求返還的權利,並擁有合作網絡,它們在設於巴塞爾和日內瓦的組織的支持下運用這些權利和網絡。請求日益增多,也日趨專業化。第二,公約規定的同行審議使瑞士的做法受到其他國家(包括非洲國家)的審視,這推動了本章所述的改革。國際日內瓦是人權機構和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所在地,是揭露非法資金流動的場所之一;而日內瓦金融中心則是處理這些資金的場所之一。很少有城市兼具這種雙重身份,而這種身份也帶來了義務。

註釋

  1. 聯邦外交部,“Convention des Nations Unies contre la corruption”(聯合國反腐敗公約),eda.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2.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章(第51條至第59條):第51條(返還的基本原則),第52條(預防和監測犯罪所得的轉移,對擔任重要公職人員的強化審查),第54條和第55條(凍結、扣押、沒收和國際合作),第57條(資產的返還和處分);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Chapitre V – Recouvrement des avoirs, articles 51-59”(第五章——資產追回,第51條至第59條),unodc.org(2026年9月訪問)。↩
  3. 自2001年起由聯邦外交部國際法司與巴塞爾治理研究所國際資產追回中心以及世界銀行和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的被盜資產追回倡議(StAR)共同組織的洛桑研討會;“Lignes directrices pour le recouvrement efficace des biens mal acquis”(有效追回不當獲取資產的指導原則),2014年,learn.baselgovernance.org(2026年9月訪問);第十屆研討會於2017年2月27日至3月1日舉行,見聯邦委員會2017年3月1日新聞稿,admin.ch。↩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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