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機面前的三類機構
20世紀30年代的危機因商業模式不同而對日內瓦金融中心的各機構造成了不同的衝擊。可以區分出三種類型,但此處無意描述具體的機構。
第一種是在瑞士國內外從事大量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這些機構受危機衝擊最大:其債務人違約,其對德國和中歐的債權被凍結,其存款人紛紛提取資金。其中數家不得不進行重組或就此消失。
第二種是專門從事財富管理的私人銀行家。他們的資產負債表規模不大,信用風險有限,客戶資產大部分屬於表外持有。他們受到了市場下跌和佣金收入減少的影響,但度過危機時其生存並未受到威脅。他們穩健可靠的聲譽也因此得到加強。
第三種是面向本地客戶的儲蓄和抵押貸款機構。它們的處境取決於其貸款的質素和存款人的信心。經營良好的儲蓄銀行挺了過來,而經營不慎的機構則陷入了困境。
這一分類有助於理解1934年的監管:它力求保護存款人並監督銀行所承擔的風險,同時兼顧各種模式的多樣性。它也有助於理解當代的監管,後者根據機構的規模、系統重要性和風險狀況對適用的要求加以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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