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融資與《巴塞爾協議III》
審慎監管使銀行開展貿易融資的成本更高。源自巴塞爾協議的資本要求(其最終版本自2025年1月1日起在瑞士適用)在處理貿易融資敞口時,所依據的規則僅不完全地承認其期限短、違約率低的特點,因此銀行必須計提資本,而這些利差僅為千分之幾的交易的盈利能力幾乎不足以覆蓋這些資本。1十多年來,國際商會(ICC)的登記數據一直記錄著跟單信用證和交易性融資極低的損失率,銀行和貿易商以此向監管機構提出論據,但未獲得任何實質性的放寬。
對日內瓦而言,這一約束給融資集群帶來壓力。資本稀缺的大型銀行將資本配置給利潤最高的業務,而在資本和合規方面要求較高的貿易融資因此受到影響。受約束較少或受到不同約束的州立銀行和非銀行融資方則從中獲益。K部分描述了關於瑞士大型銀行資本的辯論,其對日內瓦貿易融資的影響是各行業總會向聯邦提出的問題之一。
註釋
- 巴塞爾委員會,2011年10月25日新聞稿,“Treatment of trade finance under the Basel capital framework”:在高級內部評級法下取消某些貿易融資工具的一年期限下限,並取消對銀行某些債權的主權下限,以改善低收入國家獲得貿易融資的渠道;ICC,“Trade finance resilience and low credit risk persist amid global challenges, confirms ICC”(ICC Trade Register Report 2024):“貿易、供應鏈和出口融資繼續呈現低風險,所有地區和資產類別的違約率總體保持在低水平”,樣本約佔全球貿易融資交易的四分之一;GTR,Risk 2024,“Credit insurance market braces for Basel 3.1”(保險人所提供保護的違約損失率下限為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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