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與基金會:外國工具的稅務處理
本章將信託作為一種規劃工具加以介紹,而信託給瑞士稅法提出了一個問題,瑞士稅法通過行政實踐解決了這一問題。由於瑞士稅法不承認信託,聯邦行政部門於2007年確立了其處理規則:可撤銷信託是透明的,其資產和收入仍在委託人名下徵稅;不可撤銷的固定權益信託在受益人名下按其權益範圍徵稅;不可撤銷的全權信託,其受益人並無確定的權益,則視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是否居住在瑞士而作不同處理。1執業者認為這些規則缺乏確定性,這促使議會要求引入瑞士法下的信託。聯邦委員會於2022年1月將一份草案付諸諮詢,隨後因缺乏政治共識、且擬議的稅收條款遭到否定,於2023年9月放棄了該草案,議會遂於2024年初註銷了該動議。2
這一放棄使日內瓦金融中心處於一種特殊境地:它是歐洲大陸受託人最為集中的地區之一,自《金融機構法》實施以來,受託人須經許可方可執業;然而,它所管理的信託是根據澤西、英格蘭或新西蘭等外國法律設立的,其在瑞士的稅務處理取決於一份通函。來自列支敦士登和巴拿馬的外國基金會也受到類似處理,其依據是基金會是否真正獨立於其創立人;否則,該基金會在稅務上不予認可,其資產歸屬於創立人。3因此,日內瓦的顧問必須掌握三個層面:結構的民法,通常為外國法;瑞士稅法,決定由誰就何種對象納稅;以及受益人居住國的稅法,資訊自動交換如今會將該結構的存在告知該國。過去十年間,經不起這三重分析的結構已被解散,而留存下來的結構服務於民法目標,如家族治理、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或企業的延續,稅收已不再是其驅動因素。
註釋
- 瑞士稅務會議,2007年8月22日第30號通函“Imposition des trusts”(信託的徵稅)(ssk-csi.ch);聯邦稅務局,2008年3月27日第20號通函(estv.admin.ch):“所通過的規定同樣適用於聯邦直接稅和預扣稅”。 ↩
- 聯邦司法局,“Introduction du trust dans le droit suisse”(在瑞士法中引入信託),bj.admin.ch(2026年9月訪問):第18.3383號動議,2022年1月12日啟動諮詢,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9月15日因缺乏足夠的政治共識且稅收條款遭到否定而放棄,該動議由聯邦院於2023年12月12日、由國民院於2024年2月27日註銷。 ↩
- BDO,“Sera-t-il bientôt possible de créer une fondation de famille suisse ?”(很快就能設立瑞士家族基金會了嗎?)(bdo.ch):根據瑞士與列支敦士登之間的雙重徵稅協定,創立人保留決定性影響的基金會被視為透明,其資產和收入歸屬於創立人;而創立人已完全剝離的基金會則是獨立的納稅主體,受益人就分配所得納稅;由兩院通過的 Burkart 第22.4445號動議責成聯邦委員會在保留這一區分的前提下允許設立瑞士家族基金會。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