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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加密資產與數碼資產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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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比特幣鏈的第一個區塊產生於2009年1月,但瑞士直到下一個十年的中期才意識到這一現象。正是在那時,從事分佈式賬本技術的基金會和公司紛紛落戶楚格州,吸引它們的是該州的稅收、法律確定性以及主管機關的易於接觸。12017年的代幣發行浪潮促使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於2018年2月發佈了實務指引。該指引將代幣分為三類,即支付型代幣、功能型代幣和資產型代幣,並明確了每一類代幣在金融市場法和反洗錢法下的處理方式。2這種以代幣經濟功能為基礎的做法開創了先例。

下一步發生在銀行業。2019年,FINMA向兩家專門從事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的機構頒發了銀行牌照,即AMINA Bank AG(當時名為SEBA Bank)和Sygnum。它們是世界上首批獲准從事基於分佈式賬本業務的銀行。3傳統銀行審慎跟進,先是通過這些專門機構向客戶提供若干加密貨幣的託管和交易服務,然後逐步將這些服務轉為自營。與此同時,瑞士國家銀行和聯邦委員會拒絕將加密貨幣視為貨幣,並堅持認為對其監管屬於普通法的範疇,必要時加以調整。

這種調整是通過一部從業者稱為《分佈式賬本技術法》(DLT Act)的法律實現的。聯邦委員會於2018年12月7日通過了該法草案。該法分兩個階段生效:允許創設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droits-valeurs inscrits)的條款於2021年2月1日生效,關於基於分佈式賬本技術的交易系統以及破產情形下法律確定性的條款於2021年8月1日生效。4該法並未創設一部專門的加密資產法,而是修訂了約十部現行法律,從《瑞士債務法》(CO)到《瑞士銀行法》(BankA),使有價證券、基礎設施和破產程序能夠與分佈式賬本配合運作。這種調整普通法而不另設平行制度的立法技術,使瑞士的做法有別於歐盟(EU)的做法。

要點。瑞士通過普通法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進行監管,並以2021年生效的DLT Act加以調整:基於賬本的有價證券、基於分佈式賬本的交易系統、破產情形下的保護。早在2019年就有兩家專門銀行獲得牌照。該框架以代幣的經濟功能為基礎,這一點由FINMA自2018年起加以界定。

註釋

  1. Stiftung Ethereum,於2014年7月14日在楚格商業登記冊登記;Moneyhouse,“Stiftung Ethereum in Zug”,moneyhouse.ch(2026年9月訪問)。 ↩
  2. FINMA,“La FINMA publie un guide pratique sur les ICO”(FINMA publishes ICO guidelines),2018年2月16日新聞稿,finma.ch:支付型、功能型和資產型代幣;反洗錢法和證券法的適用。 ↩
  3. Chambers and Partners,Fintech 2026 – Switzerland, Trends and Development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2026年9月訪問):AMINA Bank AG和Sygnum,自2019年起持有銀行牌照。 ↩
  4. 國際金融事務國務秘書處(SIF),“TRD, blockchain, tokenisation”(DLT, blockchain, tokenisation),sif.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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