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兩種情形:黃金與僑匯
以下兩種情形與前述情形一樣均為虛構,是對三種典型情形的補充。
第四種情形:一家設在迪拜的中間人向一家日內瓦貴金屬貿易商兜售來自東非的粗金(doré),價格略低於市場價,並附有烏干達的原產地文件。分析框架顯示:烏干達出口的黃金遠多於其產量;該地區出口來自剛果民主共和國和蘇丹衝突地區的黃金;並且制裁針對這些國家的金礦開採實體。該貿易商適用原則2:要求追溯至礦山或持牌收購商、進行獨立檢驗,並按照上文所述程序對中間人進行核查。如果無法取得這些材料,貿易商即拒絕該筆交易,按照原則6記錄其拒絕,並在適當情況下報告其懷疑。在這個市場上,折扣本身就是風險信號。
第五種情形:一家持有金融中介牌照的日內瓦金融科技公司提供面向西非的匯款服務,在日內瓦與當地移動貨幣運營商之間使用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進行結算,費用為2%,而傳統服務的費用為7%至8%。這一模式對海外僑民有益,也符合聯邦戰略,該戰略對非洲在移動支付領域的領先地位表示讚賞。它引發了本章所描述的一系列問題:匯款人和收款人的身份識別、制裁篩查、遵守目的地國家的外匯規則(其中若干國家對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有所限制)、在這些國家取得牌照,以及管理移動貨幣運營商的交易對手風險。該金融科技公司取得了必要的牌照,與持牌運營商簽訂了協議,建立了適合小額交易的交易監控機制,並記錄了其分析,這使其得以從一家日內瓦銀行開立帳戶,而大多數此類金融科技公司都被拒於門外。這一案例表明,原則5即對發展的貢獻,同樣也是一種商業模式。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