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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限責任:信任的信號

銀行家為何願意以個人財產為其銀行的債務承擔責任?這個問題值得一問,因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限責任通常被視為現代資本主義的重大創新之一。答案在於銀行業的特殊性質以及信任的價值。

將財富託付給銀行的客戶,希望確信其資產將得到審慎管理,並可隨時取回。合夥人的無限責任向他發出了雙重信號。一方面,合夥人在避免過度風險方面具有直接的個人利益,因為他們自己的財富岌岌可危。另一方面,一旦銀行倒閉,債權人可以追索合夥人的財產,這構成了額外的保障。

經濟學家用激勵一致的概念來描述這一機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管理層和股東可能傾向於承擔高風險,因為他們享有收益,而對損失僅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其餘部分由債權人承擔。在合夥中,這種不對稱在很大程度上消失了。因此,無限責任所起的作用與資本要求相當,後者要求現代銀行在其債權人之前吸收部分損失。

然而,無限責任也有其侷限。其效力取決於合夥人個人財富與銀行承諾規模之間的比例。當銀行為客戶管理數千億瑞士法郎時,合夥人的財富無論多麼可觀,在災難發生時也只能覆蓋承諾的一小部分。但應當記住,為客戶管理的資產,特別是託管的證券,並不列入銀行的資產負債表,原則上仍屬於客戶所有。無限責任所附帶的風險主要涉及銀行自身的承諾,而在財富管理模式中,這些承諾相對有限。

無限責任也給合夥人及其家族帶來了約束。它限制了其財富的多元化,使之暴露於銀行的風險之下。它使繼承變得複雜,因為繼承人必須決定是否願意承擔這一責任。它也使從創始家族以外招募合夥人變得困難,因為這些人必須同意將自己的財富與銀行的命運綁在一起。

示例。一家財富管理銀行在其資產負債表上列有對客戶的負債50億瑞士法郎和自有資本10億瑞士法郎。其五名合夥人合計擁有個人財富8億瑞士法郎。如果銀行遭受15億瑞士法郎的損失,其自有資本耗盡,合夥人須出資5億瑞士法郎以彌補差額。如果損失達到30億瑞士法郎,他們的個人財富已不足以彌補,債權人將蒙受12億瑞士法郎的損失。客戶託管的證券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不受這些損失影響。以上數字均為虛構;它們既顯示了無限責任的激勵作用,也顯示了其侷限。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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