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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終身年金?

終身年金是一種合同:債務人在收取一筆本金後,承諾在某一特定人員的生存期間定期支付一定款項。本金由此轉化為一項在該參照人員死亡時終止的收入。按照當時法國的術語,該人員即為設立年金所依據的“tête”(壽命對象)。領取款項的年金受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另一人。因此,投資者可以購買以第三人的壽命設立的年金,由該第三人的壽命決定支付期限。

對債務人而言,終身年金有一個明顯的優勢:它無需償還本金,因為其義務隨壽命對象的死亡而消滅。對年金受領人而言,它提供的收入高於永久年金,因為所付款項中包含本金攤還的成分。利率水平取決於壽命對象的預期壽命:壽命對象年齡越大,支付的可能期限越短,為使交易對年金受領人而言保持平衡,利率就必須越高。反之,按照合理的精算邏輯,以年輕人的壽命設立的年金應當提供較低的利率。

終身年金自古代起便以各種形式存在。在17和18世紀,它成為歐洲公共財政中的常用工具。各國藉助它籌集資金,而不會永久增加債務,因為相關義務隨壽命對象的死亡而消滅。17世紀中葉由意大利銀行家洛倫佐·通蒂提出的聯合養老保險(tontine)是其一種變體:認購人被劃分為若干組別,死者的份額歸於生存者,直至該組別全部消亡。1

瑞士法律至今仍承認終身年金合同,由《瑞士債務法》(CO)規範(《瑞士債務法》第516條及以下各條(CO))。該法特別規定,年金可以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的壽命設立(《瑞士債務法》第516條第1款(CO))。由人壽保險公司提供、受保險監管的終身年金保險,是其當今最普遍的形式。

要點。終身年金將一筆本金轉化為一項支付至特定人員即“壽命對象”死亡時為止的收入。其利率應當取決於該人員的預期壽命:壽命對象越年輕、越健康,支付的可能期限越長,利率就應當越低。

註釋

  1. Wikipedia (en),“Tontine”:洛倫佐·德·通蒂於1653年在法國提出這一機制,但該方案遭巴黎高等法院否決;“法國最終於1689年設立了國家聯合養老保險”;至1759年又設立了九期國家聯合養老保險。↩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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