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私人銀行家?
按照瑞士的傳統含義,私人銀行家是指以無限合夥或有限合夥形式組織的銀行機構,其承擔無限責任的合夥人以其全部個人資產對銀行債務負責。這一定義指的是一種法律形式。私人銀行家可以從事各類銀行業務,儘管大多數已專注於財富管理;反之,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組織的大型銀行可以提供私人銀行服務,但並不因此成為傳統意義上的私人銀行家。
私人銀行家的傳統可追溯至十八和十九世紀的家族銀行,前幾章已介紹了它們的歷史。在日內瓦,分別創立於1796年、1805年和1819年的幾家大型銀行長期保留這種形式,這與其家族文化及其責任觀念相契合。
私人銀行家的身份也是一種集體認同。私人銀行家組成行業協會,維護其利益並經營其形象。瑞士私人銀行家協會要求其成員具有合夥身份,因此放棄這一身份的銀行不得不退出該協會。1
長期以來,《聯邦銀行法》考慮到了私人銀行家的特殊情況。不向公眾吸收存款的銀行家享有某些豁免,尤其是在賬目公佈方面。2合夥人的個人責任被視為一種額外保障,從而為差別待遇提供了正當理由。
要點。在瑞士,“私人銀行家”一詞傳統上指以合夥形式組織、其合夥人對銀行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銀行。這一法律定義有別於私人銀行這一商業概念,後者指由各種法律形式的機構所從事的財富管理業務。
註釋
- 詞條“Banque Lombard Odier”,Wikipédia(法文)(2026年9月訪問)。↩
-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LB;SR 952.0),第1條第1款(“本法適用於銀行、私人銀行家(個人獨資企業、無限合夥和有限合夥)以及儲蓄銀行”),以及截至2008年12月20日版本的第6條第6款:“第3款和第4款不適用於不向公眾吸收資金存款的私人銀行家”,即豁免公佈年度賬目和中期賬目的義務。↩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