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模式還剩下什麼
自2014年以來,嚴格意義上的私人銀行家在瑞士已變得罕見。一份近期資料顯示,僅剩寥寥幾家,其中包括某些日內瓦銀行。1因此,無限責任模式僅在少數機構中得以延續,這些機構將其作為面向客戶的差異化特點。
然而,這一模式的遺產超出了保留該地位的機構範圍。由執行合夥人進行治理、長遠眼光、以財富管理為優先、審慎動用資產負債表以及注重個人關係的文化,至今仍是日內瓦大型銀行的特徵,無論其法律形式如何。這些特徵使它們有別於大型上市全能銀行,後者的高管承受著其他壓力。
此外,在二十一世紀的金融危機之後,關於銀行高管個人責任價值的討論再度成為熱點。多個國家收緊了關於高管個人問責、在不當行為情況下追回浮動薪酬以及為每一業務領域指定明確責任人的規則。2私人銀行家將管理與個人責任相聯繫的傳統,為這一討論提供了歷史參照。
註釋
- “Banques privées à Genève : la liste complète 2026”(日內瓦私人銀行:2026年完整名單),placersonargentensuisse.com(2026年9月訪問)。該資料特別提到日內瓦的Bordier和Gonet;關於Gonet的資訊與Wikipédia詞條“Banque Lombard Odier”中提及Gonet採用新地位的資訊不一致,有待核實。 ↩
-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Executive accountability in financial services: the Senior Managers and Certification Regime(簡報CBP-9168):該制度源於Parliamentary Commission on Banking Standards的建議以及Financial Services (Banking Reform) Act 2013,自2016年3月起適用於銀行,2018年12月起適用於保險公司,2019年12月起適用於受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FCA)監管的所有公司;包括三個組成部分(Senior Managers Regime、Certification Regime、Conduct Rules);聯邦委員會,Rapport sur la stabilité des banques(銀行穩定性報告),2024年4月10日(efd.admin.ch):提議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制度,為高管分配具體職責”。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