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的要求與瑞士已適用的規則
歐洲金融法的相當一部分已經在瑞士適用,無論是出於立法者的選擇、自律監管還是商業需要。稅務透明已成定局:與歐盟(EU)的自動資訊交換(AEOI)自2017年起生效,並通過2025年9月26日的法律擴展至加密資產和數碼資產。1反洗錢遵循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建議,歐盟和瑞士各自以本身的方式加以適用。2025年在法蘭克福開始運作的歐洲反洗錢管理局(AMLA),以及自2027年起適用的單一規則手冊,構成了一個服務歐盟客戶的日內瓦機構需要熟悉的框架。2瑞士的數據保護獲得歐盟承認為充分,這使日內瓦機構與其歐洲子公司或客戶之間可以進行數據傳輸。3
這種事實上的趨同帶來一個戰略後果:日內瓦金融中心承擔了歐洲監管的大部分成本,卻沒有獲得准入方面的好處。這解釋了各傘形組織的立場:它們主張締結一項金融服務領域的行業協定,而2024年和2025年談判達成的一攬子協議中並未包含此類協定,唯一仍然敞開的途徑是監管對話和等效程序。4上一章所述與英國簽訂的《伯爾尼協定》顯示了相互承認能夠帶來什麼。它同時也表明,這種承認只有在規模相當的夥伴之間、並且在歐盟之外才有可能,因為歐盟的內部市場不會與第三國逐個行業進行談判。
註釋
- 2015年5月27日瑞士與歐盟關於自動資訊交換的協定,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首次交換於2018年進行;聯邦外交部,“Échange automatique de renseignements en matière fiscale”(稅務事項自動資訊交換),europa.eda.admin.ch(2026年9月訪問)。 ↩
- 歐洲反洗錢管理局(AMLA),設於法蘭克福,自2025年起運作,自2028年起直接監管某些機構;第2024/1624號條例(歐盟)(反洗錢條例,AMLR)自2027年7月10日起適用;安永,“AMLA & AMLR : comment anticiper la conformité anti-blanchiment européenne d’ici 2027 ?”(AMLA與AMLR:如何在2027年前提前應對歐洲反洗錢合規),ey.com(2026年9月訪問)。 ↩
- 瑞士自2000年起享有的充分性決定,經歐盟委員會2024年1月15日的報告確認;聯邦數據保護和資訊專員,“Décision d’adéquation de l’UE concernant la Suisse”(歐盟關於瑞士的充分性決定),edoeb.admin.ch,2024年1月15日。 ↩
- 國際金融國務秘書處(SIF),“Union européenne (UE)”頁面(sif.admin.ch):瑞士與歐盟之間的監管對話在中斷數年後於2024年7月4日在伯爾尼恢復,此後於2025年6月18日在布魯塞爾、2026年5月27日在伯爾尼舉行會議;SIF指出,“這些等效程序對瑞士金融中心的競爭力至關重要”。SIF,“Procédures d’équivalence avec l’UE”頁面(與歐盟的等效程序):2015年就中央對手方監管和保險償付能力規則獲得承認;2017年授予的證券交易所等效認可在2019年6月後未獲續期,瑞士隨即啟動保護其交易基礎設施的措施;在交易場所、衍生品、另類投資基金管理人護照以及面向專業投資者的跨境活動方面,相關努力仍在繼續。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