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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與家族財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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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日內瓦的財富管理所服務的客戶中也包括女性,儘管她們的法律行為能力仍然有限。根據日內瓦當時施行的、在很大程度上以法國《民法典》為藍本的民法,已婚婦女在管理其大部分財產方面處於丈夫的權力之下。1 相比之下,寡婦和未婚女性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其中有幾位管理著相當可觀的財產。

日內瓦的銀行家對這一客戶群體十分了解。商人或靠資產收入生活者的遺孀,常常將其資產託付給值得信賴的銀行家(有時是親屬),由他們就投資以及向子女轉移財產提供建議。嫁妝、婚姻契約和遺產繼承都經過特別審慎的處理,因為它們決定著財產在各家族之間如何分配。

二十世紀初生效的《瑞士民法典》統一了全國的私法,並逐步改變了女性的地位,儘管夫妻之間完全的法律平等直到二十世紀末才得以實現。2 當代財富管理日益關注女性客戶,她們持有的私人財富份額相當可觀且不斷上升。為家族服務了數代人的日內瓦銀行,在繼承的這一層面擁有長期的經驗。

註釋

  1. Jean-Philippe Dunand,“Le géant et les nains. Le Code Napoléon comme modèle des codes civils des cantons suisses romands”,forum historiae iuris,2005年(forhistiur.net):“最終,法國《民法典》在日內瓦一直適用,直至1912年《瑞士民法典》生效”;聯邦婦女問題委員會,Femmes Pouvoir Histoire,資料頁3.5“Les femmes dans le droit civil”(ekf.admin.ch):十九世紀,已婚婦女處於丈夫的監護之下,既不能管理自己的財產,也不能管理自己的收入;根據1912年《瑞士民法典》,丈夫是“婚姻共同體之首”,妻子的投入仍受其決定權支配(法定財產製為財產聯合制);新婚姻財產法於1988年1月1日生效;Dictionnaire historique de la Suisse(DHS;瑞士歷史辭典),詞條“Droit matrimonial”:日內瓦自1821年起實行強制民事婚姻,1874年12月24日的法律實現了聯邦層面的統一。 ↩
  2.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自1912年1月1日起施行(“Code civil suisse”,fr.wikipedia.org,2026年9月訪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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