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治理
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的存續取決於其治理是否有效運作。基金會設立文件確定了框架,但日常決策由基金會理事會作出,並在有規定時由保護人或監督機構進行監督。從一開始就了解這些角色的家族,可以避免日後的大部分糾紛。
基金會理事會
基金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它管理資產,在基金會文件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分配事宜,並對外代表基金會。理事會成員對基金會負有注意義務和忠實義務,並依據基金會宗旨行事。列支敦士登法律一般要求此類實體治理機構中至少有一名成員具備《列支敦士登受託人法》規定的資格,這在實務中意味著理事會中須有一名持牌專業人士。
家族成員也可以擔任理事。他們的參與有助於更好地了解家族的需求,但也增加了基金會被視為受創立人控制的風險。
保護人與監督機構
許多基金會會任命一名保護人或設立一個享有同意權的合議機構,例如在作出分配、修改附則或更換理事會成員之前須經其同意。私益基金會一般不受列支敦士登基金會監管局的監管,因此創立人可以規定設立監督機構或任命審計師,以核查資產是否按照宗旨使用。公益基金會受國家監管,並須遵守特定的審計要求。
附則與意願書
基金會設立文件須備案或登記,而具體細節通常載於補充附則中,附則不予公開。附則列明受益人或受益人類別,並規定分配、理事會繼任以及保護人權利等規則。意願書則提供不具約束力的指引,例如關於教育資助或子女在何種年齡可獲得較大金額的安排。它有助於理事會按照創立人的意願行使酌處權,但理事會仍只受基金會文件和法律的約束。
避免虛假架構
如果創立人實際上將資產視為己有,對每筆交易下達具有約束力的指示,而理事會僅僅執行這些指示,則基金會可能不被認可。多個國家的法院和稅務機關都曾穿透此類架構。妥善的會議記錄、對決策的實質討論,以及創立人私人財務與基金會帳戶之間的明確區分,是最好的保護。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審慎選擇理事會成員,確保他們真正行使判斷。
- 更新附則和意願書,在出生、結婚和居住地變更之後及時調整。
- 妥善記錄決策,以便隨時證明基金會的獨立性。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我為創立人和家族提供有關基金會文件設計以及現有架構治理審查的諮詢。聯繫我,進行首次溝通。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