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保險與養老金
在瑞士僱用員工的公司須向三支柱養老體系繳費。了解其運作方式,您就能準確核算瑞士員工的真實成本,並利用該體系為企業主和高管提供的稅收優惠。
三大支柱
《聯邦憲法》確立了三支柱體系(《聯邦憲法》第111條(BV))。第一支柱是國家養老和遺屬保險(AHV/AVS),由僱主和僱員按全部工資繳費籌資。第二支柱是依據《聯邦職業養老、遺屬和殘疾保險法》(BVG)建立的職業養老保障,對工資超過一定門檻的僱員屬強制性(BVG第2條)。第三支柱是自願的私人儲蓄;向享受稅收優惠的第3a支柱的繳款可在年度上限內扣除。
作為規劃工具的職業養老金
養老基金可為遠高於強制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向養老基金的自願補繳可從應稅所得中扣除(BVG第79b條;《聯邦直接稅法》第33條第1款d項(DBG)),以一次性方式領取的福利則按較低稅率單獨徵稅(DBG第38條)。對於企業主和高級管理人員而言,這是降低瑞士稅負最有效的合法途徑之一。在補繳後三年內一次性提取的款項不享受稅收優惠(BVG第79b條第3款)。
離開瑞士的外籍員工
永久離開瑞士的員工可以現金方式領取其既得福利(《聯邦職業養老金既得利益法》第5條第1款a項(FZG))。如其遷往歐盟或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國家並在當地繼續參加強制保險,強制部分須留在瑞士直至退休年齡;如遷往中國內地、香港及歐洲以外的其他國家,則可提取全部金額。
財富規劃中的保險
由依據《保險監管法》受FINMA監管的保險公司簽發的、帶有投資成分的人壽保險保單,被用於持有、保護和傳承可存入銀行的資產。其稅務處理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保人居住國的稅法。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為企業主和關鍵員工選擇可為高於最低標準的工資投保的養老計劃。
- 在退休或離境前數年內規劃向養老基金的補繳。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