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瑞士有關聯家族的澤西島和根西島信託及公司
澤西島和根西島長期以來一直是具有國際流動性的家族所青睞的信託司法管轄區,許多在瑞士銀行持有資產的架構都適用這兩個島嶼之一的法律。兩島擁有成熟的法律框架、經驗豐富的法院和受監管的受託行業,同時也存在需要審慎規劃的申報義務和經濟實質義務。
島上的信託法
兩島均已通過現代成文法將信託法典化,即《Trusts (Jersey) Law 1984》和《Trusts (Guernsey) Law 2007》。兩部法律均允許設立全權信託、目的信託以及委託人保留某些權力(例如投資決策權或受託人任免權)的信託。如果保留權力的範圍擬定得過寬,該信託可能受到質疑,或被委託人所在國的稅務機關視為資產從未脫離委託人。兩島也提供基金會,部分大陸法系家族認為基金會比信託更易理解。
防火牆條款
兩島的信託法都包含所謂的防火牆條款。大體而言,這些條款規定:適用島嶼法律的信託,其有效性和管理問題依該法律裁決;基於與該法律相沖突的強制繼承或夫妻財產規則作出的外國判決,一般不予承認。不過,這種保護並非沒有限度,因為位於其他地方(包括瑞士)的資產,仍可能被資產所在國的訴訟程序所觸及,而瑞士法院會依據《海牙信託公約》適用其自身的衝突法規則。
私人信託公司
規模較大的家族通常更傾向於設立私人信託公司,即專門為擔任本家族信託受託人而設立的公司,其董事會由家族成員和可信賴的顧問組成。兩島均提供相應的監管框架,使此類公司無需取得完整的受託牌照即可運營,通常條件是由持牌的本地服務提供商負責管理。其穩健性取決於良好的治理,包括董事會會議記錄、利益衝突規則,以及家族意願與受託人決策之間的明確區分。
經濟實質與稅務居民身份
自2019年起,兩島對從事特定相關活動(如控股公司業務或基金管理)的稅務居民公司適用經濟實質立法。純股權控股公司通常面臨較寬鬆的要求,但仍須證明其確實在島上接受指導和管理。對於與瑞士有關聯的家族而言,反向風險同樣重要:如果島嶼公司的實際決策由居住在瑞士的家族成員作出,瑞士稅務機關可能認定該公司在瑞士管理,因而須在瑞士納稅。
與瑞士銀行的配合使用
瑞士銀行熟悉島嶼信託和公司,通常會在全面審查信託契據、委託人、保護人和受益人的身份以及財富來源後,為其開立帳戶。銀行會在受益所有人表格中記錄架構背後的人員,並在適用時依據自動資訊交換進行申報。
實務中的有效做法
- 保持保留權力適度。只保留確實需要的影響力,並記錄其行使方式。
- 有意識地確定決策地點。董事會會議和受託人決策應在架構擬定的居民所在地進行。
- 及早準備銀行文件。一套關於財富來源和各方角色的完整資料可大大縮短開戶時間。
Ressos Legal 如何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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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