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與1999年:現代語言條款
1996年3月10日,語言條款再次修訂,76.2%的選民和所有州批准了新文本。新的第116條保留了四種國家語言,使羅曼什語在與講羅曼什語者的往來中成為部分官方語言,並增加了一項授權,要求聯邦和各州促進各語言群體之間的相互理解與交流。該條還授權聯邦支持格勞賓登州和提契諾州為保護和促進羅曼什語與意大利語而採取的措施。11999年4月18日對《聯邦憲法》的全面修訂(自2000年1月1日起生效)將原條款的內容分別納入關於國家語言的第4條、關於語言自由的第18條,以及關於官方語言和聯邦與各州職責的第70條。2刊載於《聯邦法律正式彙編》(AS)的1999年原始文本在第70條第1款中規定:“Die Amtssprachen des Bundes sind Deutsch, Französisch und Italienisch.”3 年份 法律文件 意大利語的地位 1798 海爾維第共和國 與德語、法語同為官方語言 1803–1848 調停時期與《聯邦條約》 無聯邦語言規則;提契諾州以意大利語施政 1848 《聯邦憲法》第109條 與德語、法語同為國家語言 1874 《聯邦憲法》第116條 未變 1938 第116條修訂 國家語言兼官方語言;羅曼什語僅為國家語言 1996 第116條修訂 聯邦支持提契諾州和格勞賓登州的意大利語 1999 《聯邦憲法》第4條、第18條、第70條 國家語言兼官方語言 2007 《語言法》 關於使用與促進的詳細規則
由此可見,這段歷史呈現出一系列從承認走向制度化的步驟。海爾維第共和國宣告了平等,1848年憲法賦予意大利語持久的地位,1938年修正案將這一地位界定為官方地位,1996年改革則增加了積極促進的理念。下文將予以討論的2007年《語言法》最終為這一憲法原則賦予了詳細的法律內容。每一步都是對具體政治局勢的回應:1798年的革命平等、1848年聯邦國家的建立、1938年的法西斯威脅,以及20世紀90年代對國家凝聚力減弱的擔憂。對提契諾州而言,每一步都鞏固了這樣一個州的地位:它曾在三個世紀里以一種並非本族的語言受到統治,而如今在聯邦國家中享有對其語言的憲法保障。
註釋
- Swissvotes,第425號公投,“Bundesbeschluss über die Revision des Sprachenartikels in der Bundesverfassung (Art. 116 BV)”,1996年3月10日,https://swissvotes.ch/vote/425.00(贊成票76.17%,投票率31.03%,全部23個州均贊成)。修訂後條款的內容對應於1999年《聯邦憲法》後來的第70條第1、3、5款(見下文)。 ↩
- 1999年4月18日《瑞士聯邦憲法》,SR 101,第4條、第18條和第70條,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4-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18-23.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1/10/101-70-82.html。 ↩
- 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 vom 18. April 1999,AS 1999 2556,第70條第1款,原始刊載文本見 https://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1999/404/de/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1999-404-de-pdf-a.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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