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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城市命名的公約:從1968年布魯塞爾到2007年盧加諾

布魯塞爾模式與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的難題

歐洲經濟共同體通過1968年9月27日的《布魯塞爾公約》建立了其民事管轄制度。《歐洲經濟共同體條約》第220條曾要求各成員國簡化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為回應這一要求而締結的公約,比此前任何條約都走得更遠。它規定了對各成員國法院均具約束力的直接管轄規則,因此承認地法院不再需要審查原審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判決幾乎可以自動流通,而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院則獲得了對公約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解釋的權力。1由於布魯塞爾體系不向非成員國開放,隨著歐洲自由貿易聯盟(EFTA)各國(奧地利、芬蘭、冰島、挪威、瑞典和瑞士)與共同體之間貿易的增長,這些國家面臨日益明顯的不利處境。瑞士債權人只能依據1933年的雙邊公約或意大利國內法在意大利執行其判決。意大利債權人則依賴同一雙邊條約,或依賴1987年《聯邦國際私法》(PILA)生效之前在瑞士適用的各州承認規則。2

解決辦法是締結一項平行公約。共同體與EFTA之間的談判始於1985年,並於1988年9月16日在盧加諾簽署《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執行公約》而告結束;該公約在瑞士聯邦法律彙編中的編號為SR 0.275.11。3其文本幾乎逐條沿襲《布魯塞爾公約》。瑞士聯邦議會於1990年12月14日批准該公約,瑞士於1991年10月18日交存批准書,公約於1992年1月1日對瑞士生效。意大利於1992年9月22日批准後,公約自1992年12月1日起在兩國之間適用。4

1933年雙邊公約與瑞士的保留

1988年公約第55條列明瞭在其適用範圍內被其取代的雙邊條約。就瑞士與意大利而言,這是1933年1月3日在羅馬簽署的《關於承認和執行司法裁決的公約》。51933年條約是那個時代的典型文書:承認取決於對原審法院管轄權的間接審查、判決的終局性、適當的傳喚以及公共秩序。對於《盧加諾公約》適用範圍以外的事項,該條約仍然有效;修訂後公約第66條以概括方式確認了這一補充功能。對於大多數商事爭議而言,它如今只具有歷史意義。6

1988年公約包含一項對瑞士憲法的讓步。1874年《聯邦憲法》第59條保障在瑞士有住所且具有清償能力的債務人,就對人請求只能在其住所地被訴的權利。因此,瑞士談判代表擔心第5條第1款規定的履行地管轄會與之相沖突。為此,第1號議定書允許瑞士在以下情形拒絕承認判決:管轄權僅以第5條第1款為依據,被告在提起訴訟時住所位於瑞士,且被告反對承認。該保留於1999年12月31日屆滿。7對於在1990年代於意大利交貨地起訴提契諾州買方的意大利賣方而言,這一保留是一個實實在在的障礙。它的屆滿標誌著瑞士全面接受了布魯塞爾體系的邏輯。

註釋

  1. Convention of 27 September 1968 on jurisdiction and the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OJ L 299, 1972年12月31日,第32頁,EUR-Lex, CELEX 41968A0927(01),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41968A0927(01);Protocol of 3 June 1971 concerning the interpretation by the Court of Justice of that Convention, EUR-Lex, CELEX 41971A0603(02),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ALL/?uri=CELEX:41971A0603(02)。 ↩
  2. 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雙語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2/29/291-preface-1.html。 ↩
  3. FOJ,“Convention de Lugano 1988”(見上文)。 ↩
  4. Convention concernant la compétence judiciaire et l'exécution des décisions en matière civile et commerciale, conclue à Lugano le 16 septembre 1988, RS 0.275.11,標題及締約國一覽表,https://www.fedpol.admin.ch/dam/rhf/fr/data/zivilrecht/rechtsgrundlagen/lugue-1988-sr-0-275-11-f.pdf.download.pdf/lugue-1988-sr-0-275-11-f.pdf。 ↩
  5. 1988年《盧加諾公約》(見上文)第55條,該條列明瞭1933年1月3日在羅馬簽署的瑞士與意大利《關於承認和執行司法裁決的公約》,SR 0.276.194.541。 ↩
  6. 2007年10月30日《民商事管轄權及判決承認與執行公約》(《盧加諾公約》,LC),SR 0.275.12,第65條和第66條,文本見LexFind,https://www.lexfind.ch/tolv/166002/fr。 ↩
  7. 1988年《盧加諾公約》(見上文)第1號議定書第Ibis條第1款至第3款;第2款援引《聯邦憲法》第59條(現為1999年憲法第30條),第3款將屆滿日期定為1999年12月31日。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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