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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移實務核對清單

作出決定之前

首要問題是,客戶希望遷移的是他的生活,還是僅僅是他的稅務狀況。家人不隨同遷居,或客戶遷居後大多數日子仍在意大利工作的遷居安排,在自2024年起施行的意大利規則下無法成功,應勸阻客戶採取。如客戶已準備遷居,顧問應查明日後將受到審查的事實:家庭構成及其計劃、子女的就學情況、在兩國的不動產、客戶在各公司中的角色、他預計在意大利停留的天數以及任何出售的時間安排。顧問還應識別遷居後仍須在意大利納稅的收入,例如意大利不動產收入、在意大利履職所得的意大利董事報酬以及意大利養老金。

供執業者參考。- 家庭:確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將居住在提契諾州,並記錄其在當地的學校、醫生和社交生活。- 天數:將在意大利的停留時間規劃在半年以下,並保存以客觀數據為支撐的天數記錄。- 角色:決定客戶在意大利公司中保留哪些職務,並在適當情況下將日常管理移交給意大利居民。- 登記:註銷意大利人口登記,在 AIRE 登記,取得瑞士居留許可,並在十四天內向市鎮登記。- 協定:依據協定第4條評估居民身份,並通過在明確的日期最終遷居,利用第4條第4款的分年度規則。- 退出與出售:確認私人持股不適用意大利退出稅,並使任何計劃中的出售在時間上與遷居保持充分間隔。- 社會保障:依據第883/2004號條例(EC)確定適用的立法,並取得 A1 證明。- 瑞士稅收:在普通徵稅與按支出徵稅(定額稅,第 E.V 章)之間作出選擇,並就股息、控股架構和間接部分清算取得預先裁定。

公司

就公司而言,第一項決定涉及遷移路徑:新設瑞士公司、資產轉讓、分支機構或註冊地遷移。註冊地遷移會觸發須立即繳納的意大利退出稅,只有在潛在收益較小,或法人的延續性具有足以抵消該稅負的價值時,才應選擇這一路徑。在所有其他情況下,新設瑞士公司通常更為可取。顧問隨後必須確保瑞士公司在提契諾州擁有真實的管理機構所在地:居住在當地的董事、在當地召開的董事會會議、在當地開展業務的員工、辦公場所、合同以及銀行關係。繼續在意大利為瑞士公司工作的意大利員工不得以該公司名義締結合同。

供執業者參考。- 架構:比較四種路徑,並對意大利退出稅、瑞士計稅基礎提升(step-up)以及雙方的估值進行測算。- 管理:任命至少一名居住在提契諾州並擁有實際權限的董事,並在提契諾州記錄戰略決策。- 控股:就持有意大利公司的任何瑞士控股公司檢驗《所得稅統一法》(TUIR)第73條第5-bis款,並記錄其管理情況。- 受控外國公司規則:在過渡期間,就每一家由意大利居民控制的瑞士公司檢驗《所得稅統一法》第167條(第 F.II 章)。- 常設機構:審查員工和代理人在意大利的活動以及管理人員在瑞士的活動。- 增值稅與海關:辦理瑞士增值稅登記,在必要時指定意大利稅務代表,並規劃資產進口。- 僱傭:取得居留許可,適用瑞士最低工資和集體合同,並遵守派遣規則。- 促進措施:在公司設立之前評估是否符合依據 LInn 獲得減免以及獲得 Fondazione AGIRE 支持的條件,因為減免僅適用於新設公司。

遷居之後

遷居並非一次性行為。支持居民身份的事實在隨後每一年都必須保持真實,因為稅務機關可以審查任何尚可核定的年度。顧問應每年審查客戶的狀況,更新天數記錄,核查公司的管理實踐是否仍與其文件相符,並考慮家庭變化(例如子女回到米蘭上大學)是否會改變分析結論。如客戶決定返回意大利,應在返回之前審查第 E.V 章所述的意大利新居民制度和回國勞動者制度,以及《所得稅統一法》第166-bis條下的入境價值。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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