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文件簡明術語表
以下清單補充本章開頭的表格,收錄銀行和公司文件中出現的術語。清單列出瑞士意大利語術語、其德語對應詞,以及最接近的意大利法或英美法概念。1
● avente diritto economico(wirtschaftlich berechtigte Person):受益所有人;在意大利反洗錢法中稱為 titolare effettivo。
● società di sede(Sitzgesellschaft):在瑞士沒有經營業務的住所公司。
● atto di carenza di beni(Verlustschein):強制執行未果後出具的損失證明書;意大利法中沒有對應概念。
● cartella ipotecaria(Schuldbrief):抵押債券,一種以土地為擔保的可流通有價證券;意大利法只有 ipoteca(抵押權)。
● pegno manuale(Faustpfand):以交付方式設立的動產質押;意大利法稱為 pegno。
● imposta preventiva(Verrechnungssteuer):瑞士對股息及某些利息徵收的35%預扣稅;意大利法稱為 ritenuta。
● ufficio del registro fondiario(Grundbuchamt):土地登記處;意大利法中為 conservatoria dei registri immobiliari(不動產登記處)和 catasto(地籍)。
● autorità di protezione(Kindes- und Erwachsenenschutzbehörde):兒童和成年人保護機構;意大利法中為 giudice tutelare(監護法官)。
● mandato precauzionale(Vorsorgeauftrag):針對喪失行為能力情形的預先委託;意大利法中為 amministrazione di sostegno(輔助管理,一種性質不同的法院措施)。
● fondazione di famiglia(Familienstiftung):依據《瑞士民法典》(CC)第335條設立的家族基金會,其目的受到瑞士法律的限制;意大利法中沒有類似的制度。
起草核對清單
以下核對清單濃縮了本章的實務經驗,供起草將在邊境兩側使用的文件的人士參考。
致執業者:以意大利語起草跨境文件。
- 首先確定文件受哪一法律秩序管轄,並始終一致地使用該法律秩序的術語。
- 對每一個承載法律概念的術語,在 TERMDAT 中核查瑞士用法,在 IATE 或 Normattiva 中核查意大利用法。
- 外國術語以原文斜體保留並加以解釋,而不是用另一法律秩序中形似的術語替代。
- 在瑞士文件中,按其瑞士法含義使用 SA、Sagl、gerente、procura(《瑞士債務法》〔CO〕第458條)、fideiussione(《瑞士債務法》第492條及以下)、diritto di compera 和 porzione legittima;在意大利文件中,按其意大利法含義使用 SpA、Srl、amministratore、institore、fideiussione(《意大利民法典》〔c.c.〕第1936條及以下)和 legittima。
- 加入語言條款,規定以哪一語言文本為準,並規定法律術語具有準據法成文法所賦予的含義。
- 對於瑞士法下的保證,應遵守書面形式、最高金額以及自然人須採用公證書的要求;宜優先採用《瑞士債務法》第111條下的擔保,並明確聲明其獨立性。
- 對於遺囑和繼承契約,應核查該制度在另一法律秩序中是否存在(特別是 contratto successorio,即繼承契約),並明確選擇適用法律。
- 對於授權委託書,應列明所涵蓋的行為,載明準據法,並在文件將於境外使用時以公證形式簽署並辦理海牙認證(apostille)。
- 如需在意大利法院使用,應準備經宣誓的意大利語譯本(《意大利民事訴訟法典》〔c.p.c.〕第122–123條);如用於瑞士登記,應核查《商業登記條例》(CRO)第16條、第20條和第25條關於語言和認證的規定。
- 對於銀行文件,應使合同、資訊和往來函件的語言與客戶的通信語言保持一致。
註釋
- 《瑞士民法典》(CC)第335條(家族基金會),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335-407.html;第884條第1款(pegno manuale,“Possesso del creditore”),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1/210-884-994.html;1965年10月13日《聯邦預扣稅法》,SR 642.21,第13條第1款a項(“il 35 per cento della prestazione imponibile”),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21-13-17.html。《瑞士民法典》第360條及以下和第842條及以下,以及2007年11月21日第231號立法令(Decreto legislativo 21 novembre 2007, n. 231)第1條和第20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