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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LA下的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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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的第二項內容是將AMLA的適用範圍擴展至從事特定高風險活動但不經手客戶資產的顧問。根據官方摘要,新的盡職調查義務適用於與房地產交易、公司的設立、重組或出售以及信託和類似安排的管理相關的諮詢活動。1這些義務依附於活動本身,因此律師、公證人、受託人和商業顧問在提供此類服務時均受其約束。訴訟、勞動法或家庭和繼承事務等傳統法律工作仍不在適用範圍之內。針對公眾諮詢意見,聯邦委員會引入了門檻標準,更清晰地界定何時屬於以職業方式從事諮詢活動。2承擔新義務的顧問必須加入自律組織,由其監督顧問履行與金融中介機構義務相平行的盡職調查義務。3對於官方公證人,適用時間推遲至各州調整其立法之後。4

對盧加諾而言,這一擴展意義重大,因為為意大利客戶提供的專業服務中有很大一部分恰恰屬於此類服務。其中包括設立瑞士控股公司和貿易公司、重組家族控股架構、在該州購置住宅物業,以及為意大利家族管理信託,第E.V章對此有所描述。在2026年9月30日之前,律師和受託人只要不持有客戶資金,即可在上述事務中執業而無需承擔AMLA義務。現在,他們必須識別客戶和受益所有人,查明異常委託的背景,保存記錄,並在不適用律師職業保密的情況下報告可疑情況。新義務與《瑞士刑法典》第321條規定的律師職業保密之間的相互關係,是本次改革最為微妙之處。AMLA第9條規定的報告義務繼續將律師和公證人排除在外,只要其活動受職業保密保護;而諮詢活動的確切界限將由自律組織和法院加以塑造。5

要點。FATF於2016年12月對瑞士進行了評估,並在2023年10月19日的跟進報告中上調了兩項建議的評級,最終結果為8項合規、29項大部分合規和3項部分合規。下一次評估計劃於2027–2028年進行。議會於2025年9月26日通過了TJPG和AMLA修正案,兩者均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設於聯邦司法局的非公開透明度登記冊以25%為門檻登記受益所有人,現有實體的登記截止日期為2027年1月1日至4月1日,罰款最高可達500,000瑞士法郎。在房地產、公司設立和重組以及信託管理領域從事高風險活動的顧問,現須承擔盡職調查義務,並必須加入自律組織。

註釋

  1. 聯邦司法局,2026年6月12日新聞稿(見上文);WEKA(見上文)。 ↩
  2. 聯邦司法局,2026年6月12日新聞稿(見上文);WEKA(見上文)。 ↩
  3. WEKA(見上文)。 ↩
  4. 聯邦司法局,2026年6月12日新聞稿(見上文)。 ↩
  5. AMLA第9條第2款(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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