崩盤之後:清算、責任與政治
毫無保護的存款人
1914年的存款人處在鏈條的最末端。無論他們所信任的銀行叫什麼名字,瑞士法律既未給予他們存款保險,也未給予他們優先於其他債權人的地位,更沒有賦予他們向州政府索賠的權利。在Credito Ticinese的破產程序和Banca Cantonale Ticinese的清算程序中,他們依據1889年《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屬於普通無擔保債權人。他們能收回多少,取決於銀行所持貸款和證券的價值,而這些資產必須在先因危機、後因戰爭而低迷的市場上變現。1 許多家庭數十年積攢下來的儲蓄——其中往往來自海外僑民的匯款——大部分化為烏有。提契諾銀行家協會(Associazione Bancaria Ticinese)至今仍將超過3000萬瑞士法郎的儲蓄損失,描述為一縷悲觀色彩進入提契諾銀行業歷史的時刻。2
清算持續了數年。1914年8月爆發的戰爭使意大利資產和旅遊物業難以出售,因為意大利於1915年5月參戰,盧加諾和洛迦諾的酒店空無一人。聯邦委員會為酒店業採取的緊急措施保護了債務人,也因此推遲了其債權人的受償。為協助清算而設立的Banca del Ticino管理了部分資產。曾針對其風險敞口計提10萬瑞士法郎準備金的瑞士國家銀行,在其1914年度報告中得以表示,這筆準備金很可能不會被全部用到。3 而對於沒有任何此類儲備的存款人而言,結局則截然不同。
股東在聯邦最高法院的訴訟
聯邦最高法院1917年9月13日對Rezzonico訴Banca della Svizzera Italiana案作出的判決,是已公開的司法文獻中對這場崩潰最為詳盡的記述。該判決也說明了在沒有任何證券監管的情況下,私法是如何保護投資者的。4 原告於1914年1月7日上午,通過BSI在洛迦諾的代理人購買了六股Credito Ticinese股份;而當時Credito Ticinese的董事會已經知道該行資不抵債,BSI的董事也已獲悉其困境。原告起訴BSI,要求返還購股價款。州法院駁回了其訴訟請求。上訴後,聯邦最高法院撤銷了原判。
法院首先駁回了關於BSI構成《瑞士債務法》(CO)第28條意義上欺詐的主張。在法院看來,僅僅知道一家公司經營不景氣、暫時陷入財務困難,並不使出售其股份的行為構成欺詐。法院隨後轉而適用《瑞士債務法》第24條關於根本性錯誤的原則。法院的推理是:股份購買人取得的是股東的基本權利,其中包括參與一家持續經營企業管理的權利。如果公司在出售時已經資不抵債,這些權利便是虛幻的。購買人的錯誤因此涉及合同的必要要素。法院判令BSI返還2970瑞士法郎,並自1914年2月5日起按5%的利率支付利息。5
這一推理具有現代意義。法院無需判斷曾參加危機會議的BSI董事是否濫用了機密資訊。1914年的瑞士法律並無禁止內幕交易的規定。如今,同樣的事實將引發《金融市場基礎設施法》中有關內幕交易的刑事和行政規定的問題,以及《金融服務法》(FinSA)項下資訊和行為義務的問題——後者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向客戶告知金融工具的風險。6 1917年的判決通過一般合同法得出了公平的結果。它依賴於錯誤這一取決於個案事實的救濟手段,這恰恰表明,在金融市場法出現之前,投資者所受的保護是何等薄弱。
註釋
- 1889年4月11日《聯邦債務執行與破產法》,SR 281.1。 ↩
- Associazione Bancaria Ticinese, “Cenni storici”(同上):“Una nota di pessimismo giunge con la crisi politica [...] portando al fallimento due istituti”。 ↩
- 瑞士國家銀行,Geschäftsbericht 1914(同上),關於10萬瑞士法郎準備金,該準備金“voraussichtlich nicht voll beansprucht werden”。關於意大利於1915年5月23日對奧匈帝國宣戰,參見“Italian front (World War I)”, Wikipedia, https://en.wikipedia.org/wiki/Italian_front_(World_War_I),僅作為最後手段引用。 ↩
- BGE 43 II 487(同上)。 ↩
- BGE 43 II 487(同上),關於欺詐的段落:僅知悉“gli affari della società [...] non siano floridi e l'istituto si trovi momentaneamente in istrettezze finanziarie”並不足夠。 ↩
- 2015年6月19日《聯邦金融市場基礎設施及證券和衍生品交易市場行為法》(FMIA),SR 958.1,第142條(利用內幕資訊作為不當市場行為),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8.1-142-151.html,以及第154條(利用內幕資訊罪),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8.1-154-163.html;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第7–9條,特別是第8條第1款d項關於“the general risks associated with financial instruments”的規定,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8-11.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