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債務法》第18條與多語種合同的解釋
根據瑞士法律,合約的解釋始於《瑞士債務法》(CO)第18條第1款。其義大利文原文為:「在判斷契約時,無論就形式或內容而言,均應探究當事人真實且一致的意願,而非拘泥於因錯誤所使用的不準確表述,或為隱瞞契約真實性質而使用的措辭。」(在判斷合同時,無論就形式或內容而言,均應探究當事人真實且一致的意思,而不應拘泥於當事人因錯誤或為掩蓋合同真實性質而使用的不準確表述或名稱。)1聯邦最高法院分兩步適用該條款。首先,探究當事人實際的共同意思(主觀解釋)。若無法確定,則依據各方當事人在具體情境下,依誠信原則所能且應理解的含義來解釋其意思表示(基於信賴原則的客觀解釋)。2在多語言契約中,各語言版本均屬於具體情境的一部分。法院可能認定當事人共同接受某一版本的含義;也可能認定,一方當事人僅能合理地透過其母語版本來理解文本。
義大利法律採用類似的方法。《義大利民法典》(c.c.)第1362條要求法官「查明當事人共同的意圖,而不應僅限於字面意義」,並應考量當事人的整體行為,包括契約訂立後的行為。3《義大利民法典》第1370條進一步規定,由一方當事人擬定的格式條款,如有疑義時,應作有利於另一方當事人的解釋。瑞士法律則透過歧義規則(regola dell'ambiguità,in dubio contra stipulatorem)得出類似結果,聯邦最高法院將該規則適用於一般交易條款。4因此,在這兩個法律體系中,由銀行或專業一方擬定且存在歧義的譯文,均將作不利於該方的解釋。這正是盧加諾的銀行在其文件的義大利文版本上投入大量心力之主要原因。
聯邦立法中的文本差異與聯邦最高法院
文本差異不僅出現在契約中,也出現在法律中。根據《公布法》第14條第1款,聯邦法令的三種語言版本具有同等約束力,因此沒有任何一個版本會自動優先。聯邦最高法院在解釋相互不一致的版本時,會將所有版本與條款的立法歷史、體系及目的一併審查,並優先採用最能體現規則真實含義的版本。5對於說義大利語的執業者而言,此方法具有雙重後果:他可以援引義大利文版本作為具約束力的法律,但當德文和法文版本指向相反方向時,他不能單獨依賴義大利文版本,因為法院將尋求三種版本共同的含義。
《金融服務法》(FinSA)提供了一個與盧加諾各銀行相關的文本差異新近案例。FinSA第9條第2款的德文文本規定,「Finanzdienstleister」(金融服務提供者)應在認購或訂立合約之前,免費向其零售客戶提供基本資訊文件。而義大利文版本,無論是2019年的官方公布文本還是現行文本,所稱的都是「fornitori di strumenti finanziari」(金融工具提供者),該法並未對此表述作出定義。該法第3條的定義所使用的是「fornitori di servizi finanziari」(d項)以及「produttori」,即創設金融工具之人(i項)。6若孤立解讀,義大利文文本可能被解讀為將該義務歸於提供金融工具的一方,從而令人聯想到產品製造者或要約人;而德文文本則將該義務歸於金融服務提供者。該法的體系在第58條第1款中,將編製該文件的義務分配給產品製造者,並於第9條第2款中將交付該文件的義務分配給服務提供者,這支持德文版本的詮釋。因此,僅依據義大利文版本提供諮詢的提契諾州執業者,可能會在「應由誰交付該文件」的問題上誤導客戶。
註釋
- 《瑞士債務法》第18條第1款,義大利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2/22/220-18-22.html;英文譯文采用同一頁面所載的聯邦總理府非官方英文譯本。 ↩
- 聯邦最高法院自 BGE 132 III 268 第 2.3.2 段及 BGE 138 III 659 第 4.2.1 段以來的既定判例。 ↩
- Brocardi.it,「《民法典》第1362條——契約當事人之意思表示」,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v/art1362.html。 ↩
- 《意大利民法典》第1370條(「若存在疑義,載於一般契約條件或由其中一方當事人預先擬定之模組或表格中的條款,應解釋為有利於另一方當事人」),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codice-civile/libro-quarto/titolo-ii/capo-iv/art1370.html。瑞士歧義規則:關於《瑞士債務法》第18條的判例。 ↩
- 《公布法》第14條第1款(見上文)。關於解釋不同語言版本不一致之方法,參見Ernst A. Kramer,《法學方法論》, 第6版(伯爾尼,2019年)中關於文義解釋的章節,以及聯邦最高法院的一貫實踐。 ↩
-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第9條第2款,德文及義大利文文本見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0.1-9-12.html(“Die “Finanzdienstleister stellen ihren Privatkundinnen und -kunden das Basisinformationsblatt [...] zur Verfügung”;“I fornitori di strumenti finanziari mettono il foglio informativo di base gratuitamente a disposizione dei clienti privati”);該義大利文措辭已見於《官方彙編》中的原始公佈文本,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oc/2019/758/it/pdf-a/fedlex-data-admin-ch-eli-oc-2019-758-it-pdf-a.pdf,該文本在第3條d項中定義了fornitori 金融服務法,於第3條i項中對「produttori」作出定義,並於第58條第1款中將編製該文件的義務歸於「produttore」。英文文本請參閱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it/9/95/950.1-9-12.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