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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動資訊交換

從 OECD 標準到瑞士法律

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是終結銀行保密對意大利所具經濟功能的工具。OECD 於2014年發佈了共同申報準則(CRS),作為其《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標準》的組成部分。歐盟(EU)通過2014年12月9日理事會第2014/107/EU號指令將其納入《行政合作指令》,要求包括意大利在內的各成員國自2017年起交換有關2016年度的數據。1瑞士選擇了較晚的時間表。2014年11月19日,瑞士簽署了歐洲委員會與 OECD《多邊稅收徵管互助公約》項下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MCAA)。2015年12月18日,聯邦議會批准了該公約、MCAA 以及《稅務事項國際資訊自動交換聯邦法》(《自動交換法》,AEOI Act,SR 653.1)。2該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17年1月1日生效。

瑞士屬於承諾自2017年收集數據、自2018年進行交換的47個國家之一,另有54個國家承諾採用較早的時間表。3與歐盟之間的法律依據,是2015年5月27日在布魯塞爾簽署的雙邊協定,該協定取代了2004年的儲蓄協定,規定自2017年起收集帳戶數據、自2018年起進行交換。4因此,意大利依據 EU—瑞士協定接收瑞士的數據,並依據同一協定向瑞士發送本國數據。利息保留稅隨舊協定一併取消。隨之終結的,還有2005年至2016年間所特有的“匿名納稅或披露”二選一的安排。

銀行申報的內容

根據《自動交換法》以及與歐盟的協定,瑞士申報金融機構必須識別其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對於消極實體,還須識別其控制人的稅務居民身份。對於每一個應申報帳戶,該機構每年向聯邦稅務局報送持有人的身份資訊(姓名、地址、稅務居民國、納稅人識別號、出生日期和出生地)。機構還須申報帳號、日曆年末的餘額或價值,以及記入帳戶的利息、股息、其他收入和出售收益的總額。5聯邦稅務局在次年9月底之前將數據轉交居民國的主管當局,在意大利即為意大利稅務局(Agenzia delle Entrate)。因此,有關2017年度的數據於2018年9月完成交換。

覆蓋範圍很廣。銀行、託管機構、部分保險公司和投資實體——包括許多為他人管理金融資產的信託和資產管理人——均屬申報金融機構。在瑞士銀行持有帳戶的住所公司、基金會和信託,如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實體,則予以穿透,申報其控制人。62025年,瑞士向其夥伴國傳遞了約380萬個帳戶的資訊,並接收了瑞士居民在境外持有的約350萬個帳戶的資訊。約有9,000家金融機構為申報目的進行了登記。7聯邦稅務局不公佈按夥伴國劃分的明細,因此所申報的意大利帳戶數量並未公開。鑑於意大利資金在提契諾州的歷史,意大利很可能是最重要的接收國之一。

註釋

  1. Council Directive 2014/107/EU of 9 December 2014 amending Directive 2011/16/EU as regards mandatory 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in the field of taxation,OJ L 359,2014年12月16日,第1頁,https://eur-lex.europa.eu/eli/dir/2014/107/oj。2015年6月18日第95號法律(Gazzetta Ufficiale 2015年7月7日第155號,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gazzetta/serie_generale/caricaDettaglio? dataPubblicazioneGazzetta=2015-07-07&numeroGazzetta=155)批准了與美國的 FATCA 協定,並規定了意大利金融機構在自動交換方面的義務。另見 OECD, Standard for 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 in Tax Matters(巴黎,2014年),以及意大利2015年12月28日實施 CRS 的部長令。 ↩
  2. 聯邦財政部,Bericht über die Ergebnisse des Vernehmlassungsverfahrens zur Verordnung über den internationalen automatischen Informationsaustausch in Steuersachen (AIAV),2016年11月23日,https://www.newsd.admin.ch/newsd/message/attachments/46252.pdf(MCAA 於2014年11月19日簽署;聯邦議會於2015年12月18日通過;計劃於2017年1月1日生效)。 ↩
  3. 聯邦財政部2016年11月23日報告(同上),其中指出,截至2016年7月26日,已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實施該標準。 ↩
  4. 瑞士聯邦委員會,2015年5月27日新聞稿,https://www.admin.ch/de/nsb?id=57397(“ab 2017 Kontodaten zu erheben und ab 2018 auszutauschen”)。 ↩
  5. 2015年12月18日《稅務事項國際資訊自動交換聯邦法》(《自動交換法》,AEOI Act),SR 653.1,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5/653.1-index.html;《瑞士聯邦與歐盟關於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的協定》,SR 0.641.926.81,第2條,該條援引附件一和附件二中的申報及盡職調查規則,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6/0.64/0.641.926.81-2-5.html。附件一第一節(申報要求)。 ↩
  6. 與 EU 的 AEOI 協定(同上),附件一第六節和第八節(消極非金融實體與控制人)。 ↩
  7. finews.ch,2025年10月10日(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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