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席上的銀行:聯邦刑事法院面前的企業責任
銀行案件為何重要
《瑞士刑法典》第102條(SCC)規定,如果企業未採取一切必要且合理的組織措施防止其內部發生的某些犯罪(包括洗錢和賄賂),則該企業須承擔刑事責任。第G.III章已闡述了該條款及其在提契諾州背景下的適用。如上一節所示,大多數企業案件以刑事處罰令方式結案。進入審判的案件則在貝林佐納審理,結果不一。法院曾在一審中判決銀行有罪,上訴庭撤銷了其中數家銀行的有罪判決,而聯邦最高法院兩次將最受矚目的案件發回重審。對於盧加諾、日內瓦和蘇黎世的銀行而言,這些判決是關於法律對其組織有何要求、以及檢方須提出何種證據的最具權威性的指引。
Credit Suisse可卡因案(2022年至2026年)
依據《瑞士刑法典》第102條對瑞士大型銀行進行的首次審判於2022年6月27日結束。刑事庭判決Credit Suisse有罪,理由是其未能防止一個保加利亞犯罪組織的資產被洗白;該組織在2005年5月至2009年1月期間販運可卡因並清洗其收益。法院對該銀行處以200萬瑞士法郎罰金,就已無法沒收的資產判處逾1900萬瑞士法郎的補償性債權,並從該組織的帳戶中沒收逾1200萬瑞士法郎。Credit Suisse的一名前僱員被判洗錢罪,處20個月監禁,緩期執行。兩名保加利亞公民和另一家瑞士銀行的一名前僱員也被判有罪。1
上訴程序的走向頗不尋常。這名Credit Suisse前僱員於2023年4月去世。在2024年11月26日作出、次日公佈的判決中,上訴庭將她的案件分離出來以便終止審理,並宣告UBS無罪;UBS已於2024年5月通過合併吸收了Credit Suisse。上訴庭的理由是,審查該銀行的責任等同於對一名已無法為自己辯護的已故者作出有罪認定,將侵犯其無罪推定權利。2該案隨後被提交至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1月6日,聯邦最高法院撤銷了上述分離決定,要求上訴庭將已故僱員的上訴與其他共同被告的上訴一併裁決。2025年7月7日,聯邦最高法院又撤銷了上訴庭2025年2月6日的另一項判決,並再次將案件發回重審。3在2026年3月3日的新判決中,上訴庭終止了針對已故僱員的程序,就《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項下的指控宣告UBS無罪,並撤銷了對該銀行施加的財務制裁。上訴庭部分維持了對兩名共同被告的有罪判決,並因時間久遠和程序違規而減輕了他們的刑罰。該判決可上訴至聯邦最高法院,尚未生效。4
該案引出了一個原則性問題。《瑞士刑法典》第102條第2款規定,企業責任不以自然人的責任為前提。然而,這一責任以企業內部發生了犯罪為前提。上訴庭認為,若不侵犯已故僱員的權利,就無法對其認定這一點。第G.III章曾記錄,2025年3月有報道稱聯邦檢察院(OAG)已提起上訴。此後的進展表明,當企業刑事訴訟在事實發生後持續近二十年、且相關個人死亡或下落不明時,訴訟會變得何等困難。
註釋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SK.2020.62號判決的新聞稿,2022年6月27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2/2022-06-27/1275.html。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CA.2023.20號判決的新聞稿,2024年11月27日,列於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4.html;其內容在關於CA.2025.17號判決的新聞稿(見下注)中有概述。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CA.2025.17號判決的新聞稿,2026年3月4日,https://www.bstger.ch/de/media/comunicati-stampa/2026/2026-03-04/1543.html(援引聯邦最高法院2025年1月6日第7B_489/2024號判決和2025年7月7日第6B_227/2025號判決)。 ↩
- 聯邦刑事法院,關於CA.2025.17號判決的新聞稿(見上注)。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