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語與三語起草
多語言文件的三種模式
多語言文件遵循三種模式之一。在第一種模式中,合同以一種語言起草,僅該語言版本具有約束力,譯本僅供參考。在第二種模式中,簽署兩個或三個語言版本,並以條款指定其中一個版本在出現歧義時優先。在第三種模式中,所有版本均被宣佈為同等作準,如瑞士聯邦立法和大多數國際條約。每種模式各有其適用之處。第一種最為穩妥,在銀行業中也最為常見:銀行的一般條款以客戶所選版本為準,其他版本僅有助於理解。第二種適合不同語言當事人之間的商事合同,每一方都希望簽署自己能夠閱讀的文本。第三種應保留給語言之間的政治平等比法律確定性更重要的文件,因為同等作準的版本會使衝突的可能性成倍增加。
在盧加諾,典型的格局是三語。一家總部位於蘇黎世或日內瓦的瑞士銀行以德語或法語起草其文件,為提契諾州分行譯成意大利語,為國際客戶譯成英語。意大利客戶簽署意大利語版本,因此這是他可以援引的文本,但銀行法務部門解釋的卻是德語原文。一家收購提契諾州貿易公司的意大利公司,簽署由米蘭律師事務所以英語起草、受瑞士法管轄的股份購買協議,併為賣方提供意大利語譯本。一家家族辦公室為一個意大利家族以意大利語擬定股東協議,併為將託管這些股份的瑞士銀行提供德語譯本。這些文件中的每一份都需要明確規定以哪個版本為準。
語言條款與優先語言條款
語言條款應回答四個問題:合同以何種語言訂立;是否存在譯本以及譯本的地位如何;出現歧義時哪個版本優先;通知和程序應以何種語言進行。在與意大利當事人訂立的瑞士合同中,典型條款的實質內容是:合同以意大利語訂立,另提供德語譯本供參考,出現歧義時以意大利語文本為準,意大利語文本中使用的瑞士法術語具有瑞士法律意大利語版本所賦予的含義。最後一句是最常被遺忘的。它也是最有用的,因為它將意大利語文本錨定在瑞士意大利語法律語言中,排除了透過意大利法概念進行解讀的可能。
優先語言條款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兩個版本因譯者出錯而產生分歧,該條款決定適用哪個文本。如果兩個版本因當事人意圖不同而產生分歧,該條款無法創造原本不存在的合意。瑞士法院必須判斷是否根本達成了合意。問題於是變成依據《瑞士債務法》(CO)第18條進行解釋,以及依據合同成立一般規則處理意思不一致的問題。因此,優先語言條款應與由通曉兩種語言的律師對兩個版本進行的仔細審查相結合,在盧加諾,這通常意味著一位通曉意大利語和德語或意大利語和英語的律師。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