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紀人、貨運代理與信用工具
Sensale:宣誓經紀人
聖哥達商路上的每個市場和每個Sust都有自己的經紀人。義大利語稱之為sensale,德語稱之為Makler或Unterkäufer。經紀人負責撮合買賣雙方,核驗貨物的品質與數量,議定價格並記錄交易條件,並就此向一方或雙方收取費用。1在各轄區的城鎮中,經紀人由城鎮或landfogto(轄區總督)頒發執照,須宣誓誠實、公正行事,並被禁止以自己的名義經營其經紀的貨物。他們的記錄具有證據效力,一旦發生爭議,法院會將經紀人視為約定條件的證人予以聽取。在牲畜貿易中,經紀人不可或缺,因為來自倫巴第的買方與來自瑞士中部的賣方使用不同的語言、不同的貨幣,且彼此並不相識。
經紀人的職能於現代法律中得以延續。《瑞士債務法》(CO)將居間合同定義為:居間人承諾以取得報酬為對價,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在合同訂立中充當中間人的合同(《瑞士債務法》第412條)。2禁止以自身名義進行交易的法定規則雖已從一般居間法中消失,但在受監管行業中再度出現;例如《金融服務法》(FinSA)中的行為準則,即要求金融服務提供者採取組織措施以防範利益衝突。3
貨運代理與行紀人
自16世紀起,遠程貿易的組織方式發生了轉變:從隨貨旅行的商人,轉變為留在本地、將貨物託付給沿途代理人的商人。由此產生了兩類人物。第一類是貨運代理人(Spediteur,義大利語spedizioniere),他們從托運人處接收貨物,安排貨物經由各段道路運輸,預先支付通行費及各項費用,並在目的地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或其代理人。4貨運代理人的據點設於商路各交匯點的城鎮:盧塞恩與弗呂埃倫、阿爾特多夫、艾羅洛、貝林佐納、馬加迪諾、盧加諾和科莫。他們與運輸者行會及Sustmeister(貨棧管理人)打交道,盡可能協商達成「Strackfuhr」(直達運輸)協議,並為使用其服務的商人記帳。自16世紀起,大型貨運代理行便在商路交匯點派駐代理人,起初多為義大利人。到了17世紀,代理行的數量減少,倖存下來的代理行在穿越格勞賓登各山隘及聖哥達的路線上取得了近乎壟斷的地位,當地市民越來越多地接手這些職位,並發展成為擁有自身業務範圍的獨立貨運代理人。5第二類是委託經紀人(Kommissionär,義大利語commissionario),他們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的利益買賣貨物。盧加諾或貝林佐納的委託經紀人可以出售盧塞恩商人的乳酪或牲畜,或在倫巴第市場為其採購穀物和大米,且無需向交易對方透露委託人的姓名。委託經紀制度使商人無需親赴遠方市場即可開展業務,並能利用代理人的在地知識與信用。6許多貨運代理人同時也是行紀人,其中不少人還為委託人擔任銀行家:他們以託運給自己的貨物作為擔保墊付款項、承兌及支付匯票,並開立往來帳戶。
現代《瑞士債務法》對這兩種角色均作了規定。行紀人是指承諾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的利益買賣動產或有價證券並收取佣金的人(《瑞士債務法》第425條)。7如委託人未作其他約定,且貨物有市場價格或交易所價格,行紀人可以自己作為賣方交付貨物,或自己作為買方受領貨物(《瑞士債務法》第436條),此項規則反映了代理人長期以來以自己名義進行交易的慣例。8貨運代理契約被視為行紀契約:承諾以自己名義、為委託人利益安排貨物運輸的貨運代理人,適用行紀規則;而就運輸本身而言,則適用運輸契約規則(《瑞士債務法》第439條)。9
註釋
- HLS,條目「Makler」;關於各轄區法規中的sensali,參見Ceschi(編),《從十六世紀到十七世紀的意大利語區瑞士史》(同上)。 ↩
- 《瑞士債務法》,SR 220,第412條第1款,英文譯本見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12/print。 ↩
- 2018年6月15日《聯邦金融服務法》(FinSA),SR 950.1,第25條(防止利益衝突的組織措施),詳見droit-bilingue.ch,https://droit-bilingue.ch/de-en/9/95/950.1-25-28.html。 ↩
- HLS,詞條「Transportgewerbe」(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貨運代理行“besorgten向當地官員提供護送,當場提供運輸工具,並支付工資、費用及關稅」。 ↩
- HLS,詞條「Transportgewerbe」(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Diese 特別是在17世紀,當其數量減少時,這些公司在穿越格勞賓登山口和聖哥達山口的路線上達到了壟斷般的地位」;「約自1520年起,它們在交通樞紐處派駐了所謂的「代理人」,這些人來自義大利」;自十七世紀起,當地市民成為「擁有自身活動範圍的獨立貨運代理商」。↩
- HLS,詞條「運輸業」(Fritz Glauser,2015年2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52/2015-02-11/:當地貨運代理人“verbanden貨運代理業與委託貿易、銀行業務及支付中介服務相結合」;HLS,詞條「銀行」(Martin Körner、尤塞夫·卡西斯,2006年8月1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4061/2006-08-17/:“Diese旅商與放貸者於中世紀晚期發展為定居的銀行家」。延伸文獻:漢斯·康拉德·佩耶,《古蘇黎世的貿易與銀行》(蘇黎世,1968年)。 ↩
- 《瑞士債務法》,SR 220,第425條第1款(法文文本請參閱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en/2/22/220-425-640.html:“Le 「買賣委託代理人是指以自身名義,但為委託人利益,負責進行動產或有價證券之買賣,並收取佣金者」)。↩
- 《瑞士債務法》,SR 220,第436條第1款,英文譯本見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36/print。 ↩
- 《瑞士債務法》,SR 220,第439條,英文譯本見lawbrary.ch,https://lawbrary.ch/law/art/OR-v2024.01-en-art-439/pri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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