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的州立銀行與國家擔保
《銀行法》第3a條
1914年的教訓——冠以州之名的銀行應由該州承擔最終責任——在20世紀的大部分時間裡,塑造了瑞士的銀行法。直至1999年,州立銀行一直是以州政府對其負債提供擔保作為定義依據。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修訂案改變了這一定義。根據《銀行法》(BankA)第3a條,州立銀行是指依據州立法文件,以公法機構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設立,且州持有其三分之一以上資本及表決權的銀行。州可對該銀行的債務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1 因此,州擔保不再是定義性要素,而成為一種選擇。如今,一個州可以擁有一家州立銀行卻不為其提供擔保,可以僅提供部分擔保,也可以像提契諾州那樣為其全部負債提供擔保。
這一變化反映了20世紀90年代的經驗。該十年初的房地產危機給數家州立銀行造成了重大損失。《瑞士歷史辭典》提及了1992年伯爾尼州立銀行和2000年日內瓦州立銀行的危機,以及索洛圖恩州和外阿彭策爾州州立銀行的部分私有化或解散。2 在伯爾尼,健康的銀行業務於1993年與新成立的Dezennium-Finanz AG分離,該州在隨後的幾年中共投入14.5億瑞士法郎以支持重組。在索洛圖恩,州立銀行因自身的歷史遺留損失(包括與金融家Werner K. Rey的業務)以及收購克里格斯特滕(Kriegstetten)一家陷入困境的銀行而元氣大傷,先是藉助公共資金穩定下來,隨後被出售給瑞士銀行公司,後者以Solothurner Bank SoBa的名義經營該行。3 這些案例表明,州政府擔保並不能防止管理不善,其成本還可能由納稅人承擔。到1999年,州立銀行的數量降至24家,其中16家為純州立銀行,8家為混合型機構。它們在瑞士市場的佔有率,從第一次世界大戰前的約三分之一、20世紀40年代的一半,回落至1999年的約三分之一。4
關於BancaStato的法律
提契諾州立銀行(Banca dello Stato del Cantone Ticino)現受1988年10月25日州法律管轄,該法取代了1915年5月6日的法律,此後歷經多次修訂,最近一次是在2018年。5 該法將該行界定為一家具有公法法人資格的自治機構(第2條)。其宗旨是促進本州的經濟發展(第3條)。標題為「公共使命與州擔保」的第4條載有核心規定:「Lo Stato risponde di tutti gli impegni della Banca non coperti da mezzi propri」,即州政府對銀行自有資金不足以覆蓋的一切債務承擔責任。6 該行的資本由州政府提供的捐贈資本與參與資本構成(第6條)。該法針對捐贈資本的利息(第7條)、業務範圍(第12條)、組織架構(第18–28條)、帳目核准(第39條)、淨利分配(第40條)以及清算(第42條)等事項作出了規定。7
第4條規定的州擔保具有補充性質。該擔保在銀行自有資金不足的範圍內承擔債務,這在實踐中意味著,當銀行無力償付時,債權人可向州政府追索。該擔保在金額上並無上限,且涵蓋所有債務,包括超出聯邦存款保險計劃保障範圍的10萬瑞士法郎存款。對於1914年的存款人而言,這項擔保意味著在「傾家蕩產」與「全額獲償」之間存在天壤之別。對該州而言,這構成了一項相當於該行資產負債表規模的或有負債——截至2023年底,該行資產負債表總額為180億瑞士法郎。8
註釋
-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3a條,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51/117_121_129/de。條文措辭及沿革引自Regierungsratdes Kantons Uri, Bericht und Antrag an den Landrat zur Revision des Gesetzes über die Urner Kantonalbank,2001年2月13日,https://www.ur.ch/_doc/35490(“Als 「州立銀行是指根據州級法律法令設立為機構或股份公司的銀行」;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現行完整條文核對自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a-11.html:“Der該州必須持有該銀行超過三分之一的股本,並擁有超過三分之一的表決權。該州可就該銀行的債務承擔全部或部分責任。」該條文由1994年3月18日聯邦法律增訂(AS 1995 246),並經1999年4月22日聯邦法律修改為現行措辭,自1999年10月1日起生效(AS 1999 2405)。 ↩
- Froidevaux,《Banche cantonali》(同上)。 ↩
- 「伯爾尼州立銀行」,維基百科(德文),https://de.wikipedia.org/wiki/Berner_Kantonalbank,以及“Solothurner州立銀行」,維基百科(德文),https://de.wikipedia.org/wiki/Solothurner_Kantonalbank,均僅作為最後手段引用(“Der伯爾尼州在隨後的幾年裡,共計撥款14.5億瑞士法郎支持該銀行的重組」)。 ↩
- 弗羅伊德沃,《州立銀行》(同上)。 ↩
- 1988年10月25日《提契諾州國家銀行法》,RL 960.100,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pdfatto/atto/622;版本沿革見https://lexaris.de/library/tableofcontents/267646(2003年3月10日修訂,2004年6月30日生效;2010年10月20日修訂,2011年1月1日生效;2018年2月21日修訂,2018年4月13日生效)。 ↩
- 《州立銀行法》(同上),第2、3及4條。 ↩
- 《州立銀行法》(同上),目錄及第6條。 ↩
- tio.ch,「『具有歷史意義的成果』:提契諾州獲6,500萬法郎」,2024年3月14日,https://www.tio.ch/ticino/cronaca/1740778/bancastato-gruppo-chf-risultati-portata-cantone(資產負債表總額180億瑞士法郎)。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