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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博羅梅奧:一位改革派大主教的養成

家族、羅馬與大公會議的終結

卡洛·博羅梅奧(Carlo Borromeo)於1538年10月2日生於馬焦雷湖畔的阿羅納城堡,父親為吉爾貝託·博羅梅奧伯爵(Gilberto Borromeo),母親為瑪格麗塔·德·美第奇(Margherita de' Medici)。其家族是米蘭公國的顯赫世家之一。該家族在米蘭的創始人維塔利亞諾·博羅梅奧(Vitaliano Borromeo)生於1391年,父親是帕多瓦人賈科莫·維塔利亞尼(Giacomo Vitaliani);他被其舅父、托斯卡納銀行家族成員喬瓦尼·博羅梅奧(Giovanni Borromeo)收養。維塔利亞諾於1416年取得米蘭公民身份,出任菲利波·馬里亞·維斯孔蒂公爵的總司庫,並以銀行業的盈利在馬焦雷湖周邊購置領地,其中包括1439年的阿羅納、1441年的坎諾比奧和1449年的安傑拉。1 第A.I章提及十五世紀的博羅梅奧銀行,該行在威尼斯設有商號,並於1431年在布魯日、1435年在倫敦開設分行。該家族由此在一門之內匯聚了本章所論述的兩種經濟:商業信貸與教會財產。作為幼子,卡洛被註定獻身教會,十二歲即獲得一座修道院的收入。他在帕維亞學習法律,並於1559年獲得民法與教會法博士學位。2

同年,其舅父喬瓦尼·安傑洛·德·美第奇(Giovanni Angelo de' Medici)當選為教宗,即庇護四世。新教宗將外甥召至羅馬,冊封其為執事級樞機,並於1560年使其實際上擔任國務卿。同年,卡洛獲授米蘭總教區的永久管理權,但他直至1565年9月仍留在羅馬,通過代理主教和輔理主教治理該教區。3 在羅馬,他在特倫託大公會議的最後階段主持教廷通信;該會議於1562年復會,並於1563年12月閉幕。他於1563年晉鐸並祝聖為主教,1564年成為聖巴西德(Santa Prassede)領銜樞機。這些年月塑造了他。作為一名須將大公會議法令轉化為具體指令的管理者親歷了大公會議之後,他離開羅馬時深信:教會的改革取決於駐守本教區、巡視堂區、培養神職人員並嚴格執行紀律的主教。4

瑞士人的保護者

與瑞士的聯繫始於羅馬。1560年,庇護四世任命其外甥為Protector Helvetiae(瑞士保護樞機),即在教廷代表天主教瑞士聯邦成員利益的樞機。這一職務具有實際內容。天主教各州依賴教廷在外交上支持其對抗改革宗各州,依賴教廷給予豁免、任命康斯坦茨、庫爾、錫永和洛桑的主教,以及為換取招募士兵而支付教廷年金。博羅梅奧家族還通過聯姻與瑞士聯邦相聯繫。1565年1月6日,卡洛的姐妹奧爾滕西婭(Ortensia)嫁給了雅各布·漢尼拔·馮·霍恩埃姆斯(Jakob Hannibal von Hohenems,即 Annibale Altemps);他是馬克·西蒂希·馮·霍恩埃姆斯(Mark Sittich von Hohenems)的兄弟,而後者本人是卡洛的表兄弟,於1561年2月26日成為樞機,同年出任康斯坦茨主教。這樁婚姻之後,雅各布·漢尼拔被任命為教宗軍隊統帥。5 霍恩埃姆斯家族在瑞士聯邦東部鄰近的上萊茵地區擁有領地,憑藉擔任哈布斯堡王朝的僱傭軍首領和官員,以及在教會和西班牙的任職而崛起。因此,博羅梅奧的瑞士人脈網絡同時具有家族、軍事和教會三重性質。

1565年9月進入米蘭,並於1566年在當地常駐後,博羅梅奧成為提契諾安布羅斯諸谷的教區首長。意大利諸轄區的堂區隸屬科莫,位於其教省之外,因此他在那裡的影響力取決於他作為保護樞機的地位、教宗的委任以及科莫主教的合作。自1566年起,他在天主教各州和意大利諸轄區以格外的力度推行特倫託法令,將牧靈巡視與外交訪問相結合。6 1570年,他親自在瑞士巡行;他對天主教各州的牧靈和外交訪問,使他親眼目睹了神職人員和民眾在道德和物質上的嚴重困境,這成為一項廣泛改革計劃的出發點。7 在盧塞恩,他與Schultheiss(市長)路德維希·普菲弗(Ludwig Pfyffer)合作,在後者與他本人的共同倡議下,耶穌會於1574年進入該城。他們的合作表明,他是如何將宗教改革與瑞士聯邦內的天主教政治緊密聯繫在一起的。8

註釋

  1. Giorgio Chittolini,“Borromeo, Vitaliano”,載於 Dizionario Biografico degli Italiani,第13卷(羅馬,1971年),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vitaliano-borromeo_(Dizionario-Biografico)/(1391年生於帕多瓦人 Giacomo Vitaliani 與 Margherita Borromeo 之家;被 Giovanni Borromeo 收養;1416年取得公民身份;總司庫;1439年阿羅納、1441年坎諾比奧、1449年安傑拉;除威尼斯外,於1431年在布魯日、1435年在倫敦設立分行)。另見第A.I章。 ↩
  2. Pablo Crivelli,“Borromeo, Carlo”,載於 Dizionario storico della Svizzera(DSS),2021年8月27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10211/2021-08-27/(出生日期和地點、父母、十二歲獲修道院院長職位收入、1559年在帕維亞獲得 utroque iure 博士學位)。 ↩
  3. Crivelli(同上)。 ↩
  4. Crivelli(同上),關於晉鐸日期(1563年)和聖巴西德領銜樞機頭銜日期(1564年)。關於1562年復會及大公會議於1563年12月4日閉幕,見“Concilio di Trento”,載於 DSS,2014年2月25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27053/2014-02-25/。 ↩
  5. Crivelli(同上)稱 Mark Sittich von Hohenems 為博羅梅奧的表兄弟。Boris Ulianich,“Altemps, Marco Sittico”,載於 Dizionario Biografico degli Italiani,第2卷(羅馬,1960年),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marco-sittico-altemps_(Dizionario-Biografico)/(1561年2月26日任執事級樞機,1561年任康斯坦茨主教;其兄弟 Annibale 於1565年1月6日與 Ortensia Borromeo 成婚,以及 Annibale 統率教宗軍隊);Herbert Frey,“Hohenems, Mark Sittich von”,載於 DSS,2006年11月2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it/articles/026330/2006-11-21/;Karl Heinz Burmeister,“Hohenems, von”,載於 HLS,2008年1月8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articles/019974/2008-01-08/(“als Söldnerführer und Beamte der Habsburger”以及通過教會和西班牙任職而崛起)。 ↩
  6. Crivelli(同上):自1566年起,他“in particolare nei cantoni cattolici e nei baliaggi italiani”推行特倫託指令,並進行“visite pastorali e diplomatiche nei cant. catt.”。Crivelli 將其在教區的常駐時間定為1566年。Michel de Certeau,“Carlo Borromeo, santo”,載於 Dizionario Biografico degli Italiani,第20卷(羅馬,1977年),https://www.treccani.it/enciclopedia/santo-carlo-borromeo_(Dizionario-Biografico)/,記載其於1565年9月進入米蘭。 ↩
  7. De Certeau,“Carlo Borromeo, santo”(同上),關於1570年的瑞士之行;Crivelli(同上),關於對天主教各州的牧靈和外交訪問,以及神職人員和民眾“grave situazione morale e materiale”。 ↩
  8. “Jesuiten”,載於 HLS,2011年1月13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de/articles/011718/2011-01-13/(1574年首次在盧塞恩落腳,“auf Initiative des Kardinals Karl Borromäus und des Schultheissen Ludwig Pfyff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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