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米蘭的遺孀與信託
B是居住在米蘭的意大利居民,二十年前與一家盧加諾受託人設立了一項受澤西法律管轄的全權信託,資產存放於一家盧加諾銀行。這些資產已在自願披露計劃中申報。自丈夫去世後,B希望向她的三個孫輩進行分配,其中兩人居住在意大利。
分析首先從該信託在意大利的稅務地位入手。如果該信託確屬全權信託,且B無權指示受託人,則它是一項不透明的非居民信託。如果該信託被視為設立於享有優惠稅收制度的國家,則向居住在意大利的孫輩進行的分配可依據TUIR第44條第1款第g-sexies項作為資本所得徵稅。在此情況下,根據第45條第4-quater款,除非受託人的賬目區分了原始本金和累積收益,否則全部分配均被推定為所得。就遺產稅和贈與稅而言,根據TUS第4-bis條,分配在流出信託時應予徵稅。適用的稅率為B作為委託人與其孫輩之間的稅率;孫輩屬於直系親屬,每人享有100萬歐元的免稅額。因此,受託人必須重建自信託設立以來的信託基金狀況,而孫輩如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則必須在RW欄目中申報其權益。如果B實際上控制著受託人的決定,意大利當局可能完全無視該信託,並將其收益歸屬於B本人。
案例3:瑞士—意大利雙重國籍人士與再婚
C擁有瑞士和意大利國籍,與第二任妻子居住在盧加諾。他與第一任妻子育有兩個子女,住在都靈。他希望儘可能多地將財產留給第二任妻子。由於C具有瑞士國籍,他可以根據《歐盟繼承條例》第22條選擇瑞士法律;而且由於其住所位於提契諾州,根據《瑞士聯邦國際私法》(PILA)第90條第1款,瑞士法律無論如何都將適用。根據瑞士法律,其子女的特留份為其法定繼承份額的一半。子女可以根據《瑞士民法典》第495條(SCC)在繼承協議中放棄特留份,例如以換取生前給付為條件。此類協議根據瑞士法律有效;如果繼承受瑞士法律管轄,根據該條例第25條,該協議將在意大利獲得承認。如果C改為選擇意大利法律,根據《意大利民法典》(Codice civile)第458條,該協議將無效,子女的特留份也會更大。對於具有瑞士國籍的雙重國籍人士而言,由於PILA 2025年修訂所引入的限制,選擇意大利法律無論如何都不能使C規避瑞士的特留份。提契諾州的遺產稅對妻子和子女均予以免除。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