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向盧加諾品牌公司支付特許權使用費
位於盧加諾的Gamma SA擁有一個時裝集團的商標,並將其許可給位於科莫的Gamma S.p.A.使用,後者每年支付300萬歐元特許權使用費。Gamma SA持有Gamma S.p.A. 30%的股權已有三年,其餘股權由同一家族持有。根據意大利法律,預扣稅為22.5%,即67.5萬歐元;根據協定,為5%,即15萬歐元;根據該協議第9條第2款,則為零。意大利付款方只有在Gamma SA是特許權使用費的受益所有人且特許權使用費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情況下,才會適用免稅。第F.III章介紹了對提契諾州奢侈品行業的調查,從中可見意大利當局對此類架構審查之嚴。高於獨立交易費率的特許權使用費率,在意大利將被部分否認扣除,並被視為隱性利潤分配。在2023年第46/E號決議之後,Gamma SA的專利所得(如有)根據提契諾州專利盒制度享受的部分免稅,並不排除上述減免。無論如何,商標所得不符合專利盒的適用條件。1
案例四:養老金一次性給付
B先生(Signor B)是意大利國民,曾在盧加諾一家銀行工作二十五年,並居住在提契諾州。退休後,他搬回瓦雷澤。遷居三個月後,其註冊地位於提契諾州的養老基金向他支付了60萬瑞士法郎的資本給付。該基金按提契諾州對向非居民支付的資本給付適用的稅率扣除瑞士源泉稅。在意大利,B先生在給付當年納稅申報表的RM欄申報該給付,並以稅號1242就總額繳納5%的替代稅,即3萬瑞士法郎。憑意大利稅務機關出具的申報證明,他在三年內提交瑞士退稅表格,全額收回瑞士源泉稅。
時間安排至關重要。如果B先生在仍為提契諾州居民時領取該筆資本,該筆資本將在瑞士作為資本給付、按瑞士對養老金資本的優惠稅率徵稅,意大利則無權徵稅。根據協定第4條第4款,他的瑞士居民身份於遷居當日終止。協定將該給付分配給支付時的居住國徵稅。因此,B先生可以在一定範圍內,在遷居前由瑞士徵稅與遷居後由意大利按5%徵稅之間作出選擇。瑞士稅務機關可能審查該遷居是否為永久性的,而非為獲得更優惠待遇而作出的臨時安排。第H.II章所述的意大利居民身份規則決定他自何時起成為意大利居民。
註釋
- StHG第8a條(專利盒類推適用於自僱人士)和第24a條(專利及類似權利的窮盡式清單,其中不包括商標),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8a-20.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4-24a-39.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