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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

下載PDF(3頁)

以下案例均為假設並經匿名處理。它們綜合了實踐中反覆出現的特徵,展示本章所述各項規則如何相互作用。每一個真實案例都需要意大利和瑞士的律師及稅務顧問依據遷居時有效的法律提供意見。

案例一:計劃出售企業的創始人

B 現年五十五歲,在布里安扎創立了一家生產工業自動化零部件的公司。他持有該公司100%的股份,一傢俬募股權基金已提出在未來兩到三年內以4,000萬歐元收購這些股份。他的妻子和兩個十幾歲的孩子願意遷居盧加諾,孩子們將在那裡就讀國際學校。B 詢問,在出售之前遷居能否免除意大利對該收益的徵稅——按26%的稅率計算,稅額約為1,000萬歐元。

分析從上文所述的不對稱性開始。作為私人股東,B 的股份不適用意大利退出稅。如他在出售之前成為協定意義上的瑞士居民,協定第13條第3款將該收益的徵稅權保留給瑞士,而瑞士一般對私人資本利得免稅。風險同樣十分明確。B 必須真正攜家人遷居,使其在經修訂的《所得稅統一法》(TUIR)第2條下的住所位於提契諾州,並且每年在意大利停留的天數須少於一半。作為首席執行官,他大多數日子都在工廠,這將使他因停留而構成意大利居民。因此,他必須任命一名總經理,將自己的角色縮減為董事長,並在盧加諾召開董事會會議。由於意大利稅務機關會特別關注遷居後不久即進行的出售,遷居應在談判開始之前很早便完成,且其家庭在提契諾州生活的相關文件必須完備。

瑞士方面也有其自身的條件。如 B 將股份出售給該基金的收購公司,而收購公司隨後分配目標公司的儲備以支付價款,瑞士關於間接部分清算的規則可能使部分收益轉化為應稅收入。如他先將股份注入其自有的控股公司,則可能適用轉置(transposition)規則。建議在出售之前取得提契諾州稅務機關的預先裁定。最後,B 每年須就出售所得繳納瑞士財富稅。如他作為董事長繼續領取意大利報酬,其社會保障狀況也須加以審查。

案例二:科莫紡織公司及其盧加諾銷售子公司

C 是科莫的一家家族企業,為時裝品牌織造面料。其所有人是兄妹二人,均居住在科莫,並無遷居打算。他們希望在盧加諾設立一家銷售和設計公司,從科莫購入面料並轉售給歐洲各地的客戶,並詢問該公司的利潤能否在提契諾州納稅。

兄妹二人仍為意大利居民並控制該瑞士公司,因此適用意大利受控外國公司規則。由於該瑞士公司將從其意大利母公司購貨並以有限的附加值轉售,其收入可能屬於向關聯方進行低附加值銷售的類別。只有在其瑞士稅負超過意大利虛擬稅負的一半時,該公司才能通過有效稅負測試;按約16%的稅率,通常可以滿足這一條件。如其經審計的會計有效稅率達到15%,還可適用簡化測試。更為嚴重的是esterovestizione(虛假境外居民身份)的風險。如兄妹二人在科莫作出戰略決策,且由科莫的員工處理客戶事務,則根據《所得稅統一法》第73條第3款,該瑞士公司屬於意大利居民。只有當盧加諾公司擁有居住在提契諾州的本公司總經理、本公司的設計師和銷售人員、本公司的辦公場所以及本公司締結合同的權限時,該架構才能成立。其利潤率也必須與其所履行的職能相符。

運營問題隨之而來。盧加諾的員工可能包括持 G 許可的意大利通勤者,其稅務處理適用新的跨境協定。該公司需要辦理瑞士增值稅登記,並且就其在意大利的任何存貨指定一名意大利稅務代表。銷售人員不得經常性地以盧加諾公司名義在意大利締結合同。如滿足上述條件,該瑞士公司自身職能所產生的利潤在提契諾州納稅。如不滿足,該架構只會增加成本,並招致意大利的稅務核定及罰款。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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