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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的跨境現金

瑞士規則:應詢申報

儘管提著裝滿鈔票的公文包的spallone已成為歷史,跨境現金並未消失。如今對它的法律處理,顯示出自1976年以來法律已發生了多大的變化。瑞士沒有在邊境申報現金的一般義務。2005年3月18日《海關法》第95條第1bis款賦予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BAZG)在其海關職責範圍內協助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的任務。12009年2月11日關於跨境現金轉移管控的實施條例將這一任務轉化為旅行者的義務:進口、出口或過境攜帶現金的人員,在海關明確詢問時,須提供有關其本人、所攜帶的10,000瑞士法郎或以上現金、該現金的來源和預定用途以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資訊。在懷疑存在洗錢或恐怖主義融資時,海關即使在門檻以下也可提出這些問題。該條例將現金定義為包括流通中的瑞士和外國鈔票及硬幣,以及可轉讓的不記名票據、股票、債券、支票和類似證券。該條例允許海關依據《海關法》第104條臨時扣押現金,不論金額多少,所收集的數據在個別情況下可轉交瑞士洗錢舉報辦公室(MROS)和主管警察機關。2拒絕提供有關其身份或現金的資訊,或提供虛假資訊者,構成《海關法》第127條第1款規定的違警行為,可處以罰款。

瑞士的“應詢申報”制度有意比歐洲的制度更為寬鬆。它反映了瑞士的觀點:現金是一種合法的支付手段,邊境現金管控服務於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執行外國稅法或外匯管制法不在其目的之內。一名旅行者從意大利攜帶50,000瑞士法郎現金到盧加諾,在瑞士並不構成任何犯罪。如被詢問,他必須說明所攜帶的是什麼以及原因。如果海關官員懷疑存在洗錢,他們可以扣留現金並進行舉報。該旅行者根據意大利法律所負的義務是另一回事。

適用於金融中介機構和交易商的反洗錢規則

進入瑞士銀行的現金須遵守《反洗錢法》(AMLA)規定的盡職調查義務。銀行在建立業務關係時,以及對偶然客戶進行超過法規所定門檻的現金交易時,必須核實締約方的身份並確定受益所有人。銀行行為守則要求對“cash transactions exceeding the amount of 15,000 Swiss francs”核實身份。3如果某項交易的情形異常,例如客戶希望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存入大額現金,銀行必須查明其經濟背景和目的(AMLA第6條);如果銀行知道或有合理理由懷疑該資產是重罪或加重稅務輕罪的所得,則必須向MROS報告(AMLA第9條)。4

接受現金的商品交易商同樣受到規制。根據AMLA第8a條,在商業交易中接受超過100,000瑞士法郎現金的交易商,必須核實締約方身份、確定受益所有人並保存記錄。如以分期方式付款,門檻累計計算;如超過100,000瑞士法郎的付款通過金融中介機構進行,則上述義務不適用。5與《聯邦法人透明度法》一併通過的改革,降低了貴金屬和寶石交易商的門檻,並將盡職調查義務擴展至房地產交易中的某些現金支付。對於貴金屬或寶石的商業交易,相關現金門檻現為15,000瑞士法郎;在商業交易中接受現金的不動產交易商,須承擔與其他交易商相同的義務。聯邦委員會已於2026年10月1日使修訂後的AMLA和《透明度法》生效。6

變化最大的是刑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加重稅務輕罪可構成《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所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就直接稅而言,這涵蓋聯邦法和州法規定的、在一個納稅期間內逃稅金額超過300,000瑞士法郎的稅務欺詐。7對外國犯罪所得的洗錢,若該犯罪在其實施地亦應受處罰,則應予處罰(《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第3款(SCC))。像20世紀60年代填滿盧加諾存摺的那種意大利逃稅行為,如今會引發資金是否源自上游犯罪的問題,而這一問題在當時的瑞士法律下並不存在。

註釋

  1. 2005年3月18日《海關法》(CustA),SR 631.0,第95條第1bis款(“Im Rahmen seiner Aufgaben unterstützt es die Bekämpfung der Geldwäscherei und der Terrorismusfinanzierung”),由2008年10月3日實施經修訂的FATF建議的聯邦法插入,自2009年2月1日起生效(AS 2009 361),雙語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95-101.html。 ↩
  2. 2009年2月11日關於跨境現金轉移管控的條例(Verordnung über die Kontrolle des grenzüberschreitenden Barmittelverkehrs),SR 631.052,第2條b項(Barmittel的定義)、第3條第1款和第2款(“auf ausdrückliche Befragung hin”提供資訊的義務,門檻為10,000瑞士法郎)、第4條(依據CustA第104條“unabhängig vom Betrag”臨時扣押)、第5條(CustA第127條第1款規定的違警行為)和第8條(向MROS和警方披露數據),雙語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52-index.html。 ↩
  3. CDB 20(同上),第4(2)(g)條。 ↩
  4. 1997年10月10日《聯邦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第3條第1款和第2款(身份核實;與偶然客戶進行的具有“considerable financial value”的現金交易)、第4條(受益所有人)、第6條第2款a項(交易“appears unusual, unless its legality is clear”時須查明)和第9條第1款a項(中介機構“knows or has reasonable grounds to suspect”資產為“the proceeds of a felony or an aggravated tax misdemeanour”時須報告),英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index.html,第3條、第6條和第9條分別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3-7.html、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6-10.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9-15.html。 ↩
  5. AMLA,第8a條第1款、第3款和第4款,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8a-14.html(“more than 100,000 francs in cash”;分期付款累計計算;通過金融中介機構付款的豁免)。所查閱的版本為2021年7月1日起生效的版本。 ↩
  6. 2025年9月26日《聯邦法人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識別法》(TJPG),最終表決文本,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eparl/curia/2024/20240046/Schlussabstimmungstext %201%20SN%20D.pdf,附件,對AMLA的修訂,第8a條第2bis款(“Im Rahmen eines Handelsgeschäfts mit Edelmetallen im Sinne von Artikel 1 Absatz 1 EMKG oder Edelsteinen beträgt die massgebende Schwelle im Sinne von Absatz 1 15 000 Franken”)和第4款(“Den Pflichten nach den Absätzen 1 und 2 unterstehen auch Händlerinnen und Händler, die mit Grundstücken handeln, wenn sie im Rahmen eines Handelsgeschäfts Bargeld entgegennehmen”);LAWMEDIA,“Geldwäscherei: Bundesrat setzt schärfere Regeln und neues Transparenzregister in Kraft”,law.ch,2026年6月17日,https://law.ch/lawnews/2026/06/geldwaescherei-bundesrat-setzt-schaerfere-regeln-und-neues-transparenzregister-in-kraft/(聯邦委員會2026年6月12日決定;修訂後的AMLA和TJPG於2026年10月1日生效)。 ↩
  7.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305bis條第1款、第1bis款和第3款,經2014年12月12日聯邦法修訂,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5 1389),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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