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98年前大事年表:湖泊、山口與倫巴第商業
盧加諾和提契諾州金融中心大事年表的本部分共收錄87個條目。每個條目均註明書中討論該事件的章節。
| 日期 | 事件 |
|---|---|
| 約公元前9世紀至前4世紀 | 戈拉塞卡文化興盛,將阿爾卑斯山谷與波河平原的伊特魯里亞和凱爾特世界連接起來。朱比亞斯科和卡斯蒂奧內有大型墓地。(第A.I章) |
| 約公元前6世紀至前1世紀 | 以所謂“盧加諾字母”書寫的勒蓬蒂語銘文,記錄了最古老的有文字記載的凱爾特語言之一。(第A.I章) |
| 公元前59年 | 愷撒向科蒙(科莫)派駐殖民者以加強該城。征服之後,後來提契諾州的南部被併入其市鎮轄區。(第A.I章) |
| 公元前16年至前15年 | 奧古斯都時期德魯蘇斯和提比略的征戰確保了對阿爾卑斯山口和山谷的控制。(第A.I章) |
| 公元1–4世紀 | 位於穆拉爾託、毗鄰後來洛迦諾的一處羅馬vicus(村鎮)繁榮興旺,其建築、墓地和玻璃出土物可資證明。(第A.I章) |
| 公元643年11月22日 | 羅塔里國王的敕令規定了“與其同伴”一起施工的magister commacinus(科莫營造師)的責任,這是湖區建築工匠最早的法律記載。(第A.III章) |
| 8世紀末 | 查理曼的改革確立了1里拉等於20索爾多或240德納羅的制度,此後一千年間倫巴第的記賬均以此為準。(第A.I章) |
| 948年 | 據傳,韋爾切利主教阿託的一項遺贈將布萊尼奧、萊文蒂納和里維耶拉(Tre Valli ambrosiane,即安布羅斯三谷)劃歸米蘭主教座堂教士團。(第A.I章) |
| 10世紀末或11世紀初 | 科莫主教對貝林佐納和切內里山以北地區(Sopraceneri)的部分區域行使伯爵權利,徵收通行費和市場稅。(第A.I章) |
| 1118–1127年 | 米蘭與科莫之間的十年戰爭以科莫被攻佔並部分被毀而告終。(第A.I章) |
| 自12世紀起 | 公證文書中記載了鄉村的vicinanze(鄰里共同體)和山谷共同體,倫巴第的公證人記錄了該地區的買賣、借貸、嫁妝和遺囑。(第A.I章) |
| 1162年 | 腓特烈·巴巴羅薩皇帝摧毀米蘭,並確認科莫對盧加諾及通往各山口道路的權利。(第A.I章) |
| 1164年 | 腓特烈·巴巴羅薩授予洛迦諾開設市場的權利。1186年,其居民獲得帝國直屬地位。(第B.I章) |
| 1182年 | 託雷盟約:布萊尼奧和萊文蒂納的居民宣誓圍攻達託雷家族位於庫爾泰里奧的城堡,並不容許在山谷中修建新的防禦工事。(第A.I章) |
| 約1150–1230年(很可能約為1200年) | 舍倫嫩峽谷藉助一座橋樑和Twärrenbrücke棧道得以通行,聖哥達成為巴塞爾與倫巴第之間的貫通路線。(第A.I、A.IV章) |
| 1231年 | 亨利七世國王將烏里直接置於帝國之下。(第A.I章) |
| 1237年 | 聖哥達山頂的一處濟貧院有據可查。萊文蒂納奧斯科的一份村莊條例也出自同一年。(第A.IV章) |
| 1335年 | 弗蘭基諾·魯斯卡將科莫交給米蘭領主阿佐內·維斯孔蒂。(第A.I章) |
| 1340年 | 維斯孔蒂家族經圍城後奪取貝林佐納,使阿爾卑斯山谷以南的整個地區歸於米蘭統治之下。(第A.I章) |
| 1360年之後 | 烏里分階段接管了弗呂埃倫的帝國通行稅。該稅成為該州的主要收入來源。(第A.IV章) |
| 1395年5月11日 | 瓦茨拉夫國王以10萬弗羅林的價格授予吉安·加萊亞佐·維斯孔蒂米蘭公爵頭銜。冊封於1395年9月5日舉行。(第A.I章) |
| 1403年 | 吉安·加萊亞佐去世後,烏里和上瓦爾登將萊文蒂納置於其保護之下。(第A.I章) |
| 1419年 | 烏里和上瓦爾登從薩克斯-米佐克斯領主手中購得貝林佐納。(第A.I章) |
| 約1420年 | 貝林佐納的聖巴託洛繆大集市(8月24日)首次見於記載。(第A.IV章) |
| 1422年6月30日 | 米蘭軍隊收復貝林佐納,並在阿爾貝多擊敗聯邦各邦,使其擴張停滯了半個多世紀。(第A.I章) |
| 1426年 | 在第一份米蘭協約中,烏里和上瓦爾登放棄貝林佐納和南部山谷,以換取在通往米蘭道路上免繳通行費。(第A.II章) |
| 1441年 | 米蘭公爵將萊文蒂納抵押給烏里,名義歸屬仍歸米蘭,治理權則歸阿爾特多夫。(第A.II章) |
| 1450年 | 弗朗切斯科·斯福爾扎奪取米蘭,開創新的公爵王朝。(第A.I章) |
| 1452年 | 佛羅倫薩美第奇銀行在皮傑洛·波爾蒂納里主持下開設米蘭分行。(第A.I章) |
| 1467年和1477年 | 與斯福爾扎家族簽訂的協約為聯邦各邦確定了通行費特權以及獲取倫巴第穀物和食鹽的渠道。(第A.IV章) |
| 自1468年起 | 加萊亞佐·馬里亞·斯福爾扎推廣種植桑樹,為倫巴第絲綢經濟奠定基礎。(第A.I章) |
| 1474年 | 首次鑄造價值20索爾多的米蘭銀幣testone,這是第一枚以硬幣形式出現的里拉。(第A.I章) |
| 1478年12月28日 | 一支來自烏里和萊文蒂納的小規模部隊在焦爾尼科擊敗米蘭軍隊。(第A.I章) |
| 1480年 | 和約確認烏里對萊文蒂納的主權。(第A.I章) |
| 1483年 | 米蘭的Monte di Pietà(慈善典當行)應盧多維科·伊爾·莫羅的意願而設立。它於1496年獲得章程。(第B.III章) |
| 1487年 | 米蘭主教座堂教士團放棄對萊文蒂納的權利主張,此後直至1798年,萊文蒂納一直是烏里單獨管轄的轄區。(第A.II章) |
| 1490–1492年 | 皮埃特羅·安東尼奧·索拉里修建了莫斯科克里姆林宮城牆的多座塔樓。一處1491年的銘文載有他的名字。(第A.III章) |
| 1493–1503年 | 盧塞恩的Zentnerzoll(按擔計徵的通行稅)登記簿顯示,平均每年約有170噸貨物經聖哥達過境,而經布倫納山口的約為4500噸。(第A.IV章) |
| 1495年 | 烏里、施維茨和盧塞恩佔領里維耶拉和布萊尼奧谷。(第A.II章) |
| 1500年4月 | 盧多維科·伊爾·莫羅在諾瓦拉被俘。貝林佐納將自己置於烏里、施維茨和下瓦爾登的保護之下。(第A.I章) |
| 1500–1798 | |
| 1503年 | 阿羅納條約:路易十二將貝林佐納、里維耶拉和布萊尼奧割讓給烏里、施維茨和下瓦爾登,三邦對其共同治理直至1798年。(第A.I、A.II章) |
| 1512–1513年 | 在帕維亞戰役中,聯邦各邦佔領盧加諾、洛迦諾、馬焦谷、門德里西奧和奧索拉。1513年6月諾瓦拉戰役之後,洛迦諾城堡投降。(第A.I、A.II章) |
| 1515年 | 第五次拉特朗大公會議批准Monti di Pietà(慈善典當行)及其對貸款收取的固定費用。(第B.III章) |
| 1515年9月13–14日 | 馬里尼亞諾戰敗使聯邦各邦失去米蘭和奧索拉。(第A.II章) |
| 1516年11月29日 | 弗里堡永久和約:弗朗索瓦一世承認聯邦各邦對盧加諾、洛迦諾和馬焦谷的佔有。聯邦各邦拒絕了為這些轄區開出的30萬克朗。(第A.I、A.II章) |
| 1517–1522年 | 門德里西奧和巴萊爾納最終歸屬聯邦各邦(法國於1521年予以承認),自1522年起一名landfogto(地方總督)駐於門德里西奧。(第A.I、A.II章) |
| 1531年11月20日 | 第二次卡佩爾戰爭之後的《第二次國內和約》(Landfrieden)以有利於天主教一方的方式規範了共同領地的宗教事務。(第A.II章) |
| 1535年 | 米蘭公國轉入西班牙統治,這一統治持續至1706年。(第A.II章) |
| 1535年 | 嘉布遣會在盧加諾上方的比戈里奧修建了其在瑞士土地上的第一座修道院。(第B.III章) |
| 1535–1536年 | 喬瓦尼·貝卡里亞接管洛迦諾的拉丁語學校。對宗教改革的同情在奧雷利、穆拉爾託、杜諾等家族中傳播開來。(第B.I章) |
| 1542年 | 羅馬宗教裁判所改組。奧基諾、韋爾米利和庫里奧內逃離意大利,來自盧卡、熱那亞、克雷莫納和米蘭的意大利人到瑞士尋求庇護。(第B.I章) |
| 1554年7月和11月 | 在巴登召開兩次邦聯議會。一項仲裁裁決要求洛迦諾的新教徒在1555年3月初之前放棄信仰或離開,並有權出售其財產。(第B.I章) |
| 1555年3月3日 | 一百多名洛迦諾新教徒離開該城。他們翻越聖貝納迪諾山口,於1555年5月抵達蘇黎世。(第B.I章) |
| 1557–1558年 | 阿洛伊西奧·奧雷利在蘇黎世開設店鋪,並自1558年起增售絲綢織物和天鵝絨。埃萬傑利斯塔·扎尼諾於1558年開始織造緞子,並於1565年開始織造米蘭粗斜紋布。(第B.II章) |
| 1560年 | 卡洛·博羅梅奧成為米蘭總教區的管理者及教廷中的Protector Helvetiae(瑞士保護者)。他自1565年起駐於米蘭。(第B.III章) |
| 1561年 | 羅迪的Dazio Grande建成,作為皮奧蒂諾道路的通行費徵收站。直至1834年,它一直是一處關卡。(第A.IV章) |
| 1563年12月 | 特倫託大公會議閉幕。其教令要求設立神學院和堂區登記冊。(第B.III章) |
| 1567–1582年 | 博羅梅奧巡視總教區內的瑞士堂區(1567年、1570年、1571年、1577年、1582年),至1582年共召開六次教省會議和十一次教區會議。(第B.III章) |
| 1569年 | 庇護五世以教宗詔書Cum onus規範年金契約(censo),這直至十九世紀一直是各轄區農村信貸的基礎。(第B.III章) |
| 1571年 | 教宗詔書In eam譴責“幹”匯兌和虛假匯兌。庇護五世取締謙卑會。(第B.III章) |
| 1575年 | 達維德·韋爾德米勒和海因里希·韋爾德米勒以6000弗羅林在蘇黎世創辦一家紡織企業。自1582年起,他們與商人洛多維科·龍科合作加工絲綢下腳料。(第B.II章) |
| 1579年 | 熱那亞的“貝桑松”匯兌集市遷至皮亞琴察,銀行家們每年在此聚會四次以結算匯票。(第A.IV章) |
| 1579年 | 博羅梅奧在米蘭創辦Collegio Elvetico(瑞士學院),為瑞士神職人員設立五十個獎學金名額。約瑟夫二世於1786年沒收其建築,拿破崙於1797年取締該學院。(第B.III章) |
| 1584年10月 | 以巴爾託洛梅奧·帕皮奧2.5萬斯庫多遺贈(1580年)創辦的阿斯科納Collegio Papio(帕皮奧學院)開學。博羅梅奧於1584年11月3日去世。(第B.III章) |
| 1586年9月10日 | 豐塔納的團隊在一天之內將梵蒂岡方尖碑重新豎立於聖彼得大教堂前。(第A.III章) |
| 1586年10月5日 | 七個天主教州在盧塞恩締結博羅梅奧同盟。同年,教廷駐盧塞恩大使館開館。(第B.III章) |
| 1587年 | 西班牙將米蘭協約擴展為與天主教各州的同盟,為其帶來年金和穀物。(第A.IV章) |
| 1603年 | 卡波拉戈的卡洛·馬代爾諾完成聖蘇珊娜教堂的立面,並被任命為聖彼得大教堂的建築師。大教堂立面上刻有1612年的日期。(第A.III章) |
| 1606–1611年 | 約翰內斯·穆拉爾特創辦絲綢公司Muralt an der Sihl,標誌著該家族從外科醫術轉向製造業。(第B.II章) |
| 1610年11月1日 | 卡洛·博羅梅奧被封為聖人,成為天主教瑞士的主保聖人。(第B.III章) |
| 約1619年 | 比索內的弗朗切斯科·博羅米尼前往羅馬,加入馬代爾諾的工作室。其四泉聖卡羅教堂自1634年起興建。(第A.III章) |
| 1639年9月3日 | 西班牙與格勞賓登三聯盟締結Capitolato di Milano(米蘭協定),將瓦爾泰利納歸還三聯盟。奧地利於1726年10月24日予以確認。(第A.IV章) |
| 1662年 | 蘇黎世設立商務理事會,負責規範質素和工資,並經營通往意大利和里昂的郵政服務。一名裴斯泰洛齊家族成員當選為理事。(第B.II章) |
| 1679年 | 在1606年、1639年和1673年數度拒絕之後,大議會授予奧雷利家族完整的市民權。達尼埃爾·奧雷利成為城市法官。(第B.II章) |
| 1703–1704年 | 彼得大帝召阿斯塔諾的多梅尼科·特雷齊尼赴俄國。他成為聖彼得堡的首席建築師,直至1734年去世。(第A.III章) |
| 1706年 | 奧地利開始統治米蘭(1714年經條約確認)。(第A.II章) |
| 1707–1708年 | 切倫蒂諾的皮埃特羅·莫雷蒂尼開鑿烏里隧道(Urnerloch),全長約64米,被視為第一條穿越阿爾卑斯山的公路隧道。(第A.IV章) |
| 1750年 | 卡斯帕·舒爾特斯和漢斯·康拉德·舒爾特斯在蘇黎世創辦一家絲綢貿易商行,該商行後來成為私人銀行Rahn+Bodmer。(第B.II章) |
| 1752年 | 瓦雷澤條約劃定了各轄區與奧屬倫巴第之間的邊界,並針對走私活動。(第A.IV章) |
| 1755年4月15日 | 由司庫約翰·雅各布·洛伊主持的公共銀行Leu & Co.在蘇黎世市政廳開業。它後來被稱為瑞士最古老的銀行。(第B.II章) |
| 1755年5月8日 | 萊文蒂納起義:起義者扣押了烏里的landfogto(地方總督)。(第A.II章) |
| 1755年6月2日 | 起義領導人福爾尼、薩爾託雷和奧爾西在法伊多被處決。烏里廢除了該山谷的議會。(第A.II章) |
| 1764年 | 切薩雷·貝卡里亞出版Dei delitti e delle pene,批評各轄區所實行的那類酷刑和以金錢為導向的司法。(第A.II章) |
| 1770–1771年 | 饑荒席捲瑞士和中歐。各轄區的穀物價格成倍上漲。(第A.II章) |
| 1770年 | 合併組成“Orell, Gessner, Füssli & Cie.”,該公司於1780年創辦Zürcher Zeitung(自1821年起稱Neue Zürcher Zeitung)。(第B.II章) |
| 1791年 | 皮埃蒙特雅各賓派人士焦萬·安東尼奧·蘭扎抵達盧加諾,他是來自意大利的第一批政治流亡者中的首位。(第C.II章) |
| 1797年6月29日 | 波拿巴在米蘭宣佈成立奇薩爾皮尼共和國。該共和國吞併瓦爾泰利納並佔領坎皮奧內。(第C.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