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級取得的公民身份:現代入籍
現代瑞士公民身份仍保留著洛迦諾人在十六世紀所遇到的三個層級:一個人同時是市鎮、州和聯邦的公民。根據2014年6月20日《聯邦瑞士公民身份法》(《公民身份法》,SCA,SR 141.0,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普通入籍須持有永久居留許可(C 許可),並在瑞士居住滿十年,其中8歲至18歲期間的居住年限加倍計算。申請人必須已成功融入,法律對此的界定包括:尊重公共安全與秩序,尊重聯邦憲法的價值觀,具備語言能力(在居住地使用的一種國家語言中,口語至少達到 B1 水平、書面至少達到 A2 水平),參與經濟生活或接受教育,以及促進家庭成員的融入。1領取社會救助者、有相關刑事定罪記錄或欠繳稅款者會遇到障礙。各州和市鎮還另行規定各自的居住期限和考核。2
對富裕家族而言,入籍的意義與其說在於稅務,不如說在於身份的安全性。入籍公民不能被驅逐出境,享有選舉權和擔任公職的權利,並受外交保護。按支出徵稅的人士一旦取得瑞士國籍,即喪失適用定額稅的權利,因為 DBG 第14條僅適用於不具有瑞士國籍的人士。因此,家族有時需要在該制度的稅收優勢與公民身份所帶來的政治權利和安全之間作出選擇——正如十七世紀的洛迦諾人必須在公民身份費用的負擔與成為市民共同體正式成員的好處之間進行權衡。Aloisio Orelli 的後代為獲得完全權利等待了一百二十四年。而一個現代家族,只要在瑞士居住並融入,大約十年內即可取得公民身份。常見誤解。人們常常以為富裕的外國人可以購買瑞士公民身份,或通過投資取得公民身份。瑞士沒有投資入籍計劃。入籍需要居住十年、持有 C 許可、實現融入並具備語言能力,各州和市鎮會對每一份申請進行個別審查。富裕的第三國國民可以基於財稅理由獲得居留許可,但這並不構成取得公民身份的捷徑。3
持有家族財富:基金會與信託
洛迦諾家族通過共同基金、後來又通過家族基金會和家族協會來組織彼此間的互助。現代瑞士法為家族提供的此類工具十分有限。依據《瑞士民法典》第335條(SCC,SR 210)設立的家族基金會,只能用於特定目的,即支付家族成員的教育、嫁妝或扶養費用,或用於類似目的。《瑞士民法典》第335條第2款(SCC)禁止設立將財產永久束縛於某一家族的家族信託遺贈(fideicommissa)。聯邦最高法院對該條款作了限制性解釋,認為在無特定需要的情況下向家族成員提供利益的基金會,即所謂扶養基金會(Unterhaltsstiftungen),在瑞士法下無效。外國的扶養基金會則受到不同對待:2009年,聯邦最高法院認定,SCC 第335條第2款的禁止性規定並非瑞士國際私法中的強制性規則,並承認了一家列支敦士登家族基金會。4因此,瑞士家族長期以來一直使用列支敦士登基金會或普通法信託進行遺產規劃。
政治上的回應相當遲緩。2023年,聯邦院通過了 Thierry Burkart 提出的動議(22.4445)“Die Schweizer Familienstiftung stärken. Verbot der Unterhaltsstiftung aufheben”,要求聯邦委員會廢除對扶養基金會的禁令。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建議通過該動議,理由是瑞士缺乏適合家族財富規劃的本國工具,家族不得不使用外國架構。少數派則對透明度和監管表示擔憂。在國民院也通過該動議之後,動議於2024年2月轉交聯邦委員會,儘管聯邦委員會本身曾建議否決。5截至本文撰寫之時,對《民法典》的相應修訂尚未生效。
在瑞士,信託依據1985年7月1日《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海牙公約》(瑞士自2007年起批准生效)以及《聯邦國際私法》第149a–149e條(PILA,SR 291)獲得承認。6瑞士法下的信託並不存在。聯邦委員會曾起草一份將信託引入《瑞士債務法》(CO)的草案,但在徵求意見程序中擬議的稅務處理遭到強烈反對之後,於2023年9月15日決定不再推進。7因此,瑞士受託人管理的是外國法下的信託;自2023年起,專業受託人須依據《金融機構法》(FinIA,SR 954.1)取得瑞士金融市場監管局(FINMA)的許可,詳見第 E.III 章。
註釋
- Bär & Karrer, “Briefing: New Swiss Citizenship Act”,2017年7月,https://media.baerkarrer.ch/karmarun/image/upload/baer-karrer/BK_Briefing_Buergerrechtsges etz_E.pdf(2026年10月4日查閱)。2014年6月20日《聯邦瑞士公民身份法》(SCA),SR 141.0,第9、11和12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9-12.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12-15.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永久居留許可和十年居住期,其中三年須在申請前五年內;8歲至18歲期間的年限加倍計算,但實際居住須至少六年;第12條第1款第a–e項規定的融入標準。 ↩
- Bär & Karrer, “Briefing”(見上文),關於社會救助、刑事定罪和欠繳稅款。SCA 第18條第1款,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1/14/141.0-18-21.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Die kantonale Gesetzgebung sieht eine Mindestaufenthaltsdauer von zwei bis fünf Jahren vor.” ↩
- Bär & Karrer, “Briefing”(見上文);Kanton Appenzell Innerrhoden, Merkblatt(見上文)。 ↩
- 1907年12月10日《瑞士民法典》(SCC),SR 210,第335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1/210-406.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BGE 108 II 393(1982年),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2108393.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一家無條件地讓家族成員使用度假小屋、而不與特定生活情況掛鉤的基金會,作為不被允許的扶養基金會而無效。2009年11月17日 BGE 135 III 614,https://www.servat.unibe.ch/dfr/bge/c3135614.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SCC 第335條第2款並非 PILA 第18條意義上的強制性規定,因此一家於1987年設立的列支敦士登家族扶養基金會在瑞士具有訴訟能力。 ↩
- 瑞士聯邦議會,國民院法律事務委員會,關於動議22.4445的委員會報告(文件日期2024年1月18日),https://www.parlament.ch/centers/kb/Documents/2022/Kommissionsbericht_RK-N_22.4445_2024-01-18.pdf(2026年10月4日查閱):聯邦院於2023年12月12日以31票對12票通過;委員會以15票對9票建議通過。瑞士聯邦議會,動議22.4445的 Curia Vista 記錄,https://ws.parlament.ch/odata.svc/Business(ID=20224445,Language='DE')(2026年10月5日查閱):由 Thierry Burkart 於2022年12月15日提交;聯邦委員會提議拒絕;自2024年2月27日起狀態為“Überwiesen an den Bundesrat”。 ↩
- Saffery, “Swiss trust law shelved”, https://int-viewpoints.saffery.com/post/102inz4/swiss-trust-law-shelved(2026年10月4日查閱),關於2007年採納海牙公約。海牙國際私法會議,1985年7月1日《關於信託的法律適用及其承認的公約》締約狀態表,https://www.hcch.net/en/instruments/conventions/status-table/?cid=59(2026年10月5日查閱):瑞士於2007年4月3日簽署,2007年4月26日批准,2007年7月1日生效。1987年12月18日《聯邦國際私法》(PILA),SR 291,第149a–149e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2/29/291-149a-174.html(2026年10月5日查閱):第149a條參照海牙公約(SR 0.221.371)對信託作出界定。 ↩
- Saffery, “Swiss trust law shelved”(見上文):聯邦委員會於2023年9月15日決定不再推進引入瑞士信託,因為其稅務處理“encountered substantial opposition during the consultation process”(在徵求意見過程中遭到強烈反對)。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