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級取得的公民身份:洛迦諾人的法律地位
保護、居留與取得公民權
對於十六世紀蘇黎世的難民而言,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便是公民權。若無公民權,商人便無法以自身名義加入行會,無法進入議會,亦無法在轄區內擔任任何有利可圖的市政職位;而且一旦政治局勢發生變化,便面臨被驅逐的風險。擁有公民權後,當事人及其男性後代便可共享城市的政治與經濟特權,包括以平等條件從事貿易的權利、使用城市信貸與慈善機構的權利,以及最終擔任公職的前景。因此,公民權是這座城市所能授予的最有價值的資產,議會也正是如此看待它的。接納為公民須由議會作出正式決定,並繳納入籍費。自十六世紀後期起,瑞士各城鎮一再提高這類費用,直到在某些地方取得公民權幾乎變得不可能。1
洛迦諾家族是分階段取得公民權的,有些家族甚至等待了數代之久。內外科醫師喬瓦尼·穆拉爾托(Giovanni Muralto)攜妻子芭芭拉(Barbara)及子女抵達蘇黎世,於1566年——即流亡十一年後——與兩名兒子一同獲得公民權。2《新德意志傳記》(Neue Deutsche Biographie)則將蘇黎世分支的創始人、外科醫師約翰內斯·穆拉爾特(Johannes Muralt)的入籍時間定為1556年,並稱其獲得的是「具有表決權的」公民權。這兩項日期之間的差異,可能反映了早期授予的保護性或有限權利與後來正式入籍之間的區別,但若不查閱議會檔案,此問題便無法解決。3關於奧雷利(Orelli)家族,史料較為清晰。阿洛伊西奧·奧雷利(Aloisio Orelli)的兒子弗朗茨(Franz)與約翰·梅爾基奧爾·阿洛伊斯(Johann Melchior Aloys)於1592年獲准成為蘇黎世公民,此時距其父抵達已有三十七年。即便如此,他們的公民權仍不完整。約翰·梅爾基奧爾·阿洛伊斯雖成為公民,「但並未享有完全權利」。4
完全公民權與有限公民權
完全公民權與有限公民權之間的區別,比入籍行為本身更為重要。與瑞士其他城市一樣,蘇黎世自十六世紀後期起逐步發展出一套分級的公民權制度,其中包括權利受限的公民身份:新公民可以獲准入籍,但無權進入議會或擔任政治職務。其目的是在讓城市從新來者的財富和技能中獲益的同時,保護老牌家族的政治壟斷。5奧雷利家族曾於1606年、1639年及1673年三度被拒絕授予完全公民權。直至1679年,大議會才授予他們完全權利。6同年,丹尼爾·奧雷利(Daniel Orelli)被任命為市法院法官,成為家族中首位在蘇黎世擔任政治職務的成員。他於1687年出任郵政總監,並自1709年起在大議會中代表藏紅花行會。7
這段時間軸頗具啟發意義。到了1700年,奧雷利家族已躋身蘇黎世一流商人之列,然而自流亡以來,他們花了124年才獲得完全的公民平等地位,從而得以將商業成功轉化為政治影響力。穆拉爾特(Muralt)家族也走過類似的道路。卡斯帕·穆拉爾特(Caspar Muralt)於1680年進入大議會,1685年進入小議會;在1685年至1798年間,該家族另有四名成員在小議會任職。8由此可見,洛迦諾人的政治融入恰與十七世紀最後幾十年相吻合,而此時他們參與建立的絲綢業已成為這座城市的經濟支柱之一。
年份 事件 1555 洛迦諾流亡者抵達蘇黎世 1556 或 1566 外科醫生約翰內斯(Giovanni)Muralt 及其子取得公民權 1567 來自基亞文納的 Pestalozzi 家族取得公民權 1592 Franz 和 Johann Melchior Aloys Orelli 取得公民權,但不享有完全權利 1606、1639、 奧雷利家族被拒絕授予完全公民權 1673 1679 奧雷利家族獲得完全公民權;丹尼爾·奧雷利(Daniel Orelli)出任城市法官 1680–1685 卡斯帕·穆拉爾特(Caspar Muralt)進入大議會和小議會 1778–1785 漢斯·海因里希·馮·奧雷利(Hans Heinrich von Orelli)擔任蘇黎世市長(Bürgermeister)
表:洛迦諾人及相關家族在蘇黎世融入公民社會的各個階段(史料參見本節腳註)。
註釋
- 霍倫斯坦,《居民》(見前文):「在十六世紀末及十七世紀,無論在城鎮或鄉村,取得市民身份都變得困難(入籍稅的持續上調,以及設立權利受限的市民類別,皆為明證 [...]),有時甚至完全不可能。」 Rainer J. Schweizer 與 Christina Müller,《Droit de cité》,載於 DHS,2021年1月11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fr/articles/008969/2021-01-11/(2026年10月5日查閱):在近代早期,各城鎮使取得公民權“de 愈發艱難,最終甚至變得不可能」。另見 Peyer,《Verfassungsgeschichte der alten Schweiz》(見前文)。 ↩
- 維基百科,「芭芭拉·穆拉爾托」(見前文):1566年,「喬瓦尼·穆拉爾托及其兩名兒子獲授蘇黎世公民權」;維基百科,「穆拉爾托家族」,https://en.wikipedia.org/wiki/Muralto_family(2026年10月4日查閱):1566年,“Johannes 穆拉爾托成為蘇黎世市民」。↩
- 埃德加·邦茹爾(Edgar Bonjour),〈穆拉爾托(von Muralt)〉,載於《新德意志傳記》第18卷(1997年),第602頁,https://www.deutsche-biographie.de/sfz69190.html(2026年10月4日查閱):Martinus 馮·穆拉爾托「作為宗教改革的支持者,於1555年攜家帶眷遷居蘇黎世」;其子、外科醫生約翰內斯(Johannes)於1556年取得公民權。此處註明與1566年這一日期的出入,有待對照議會檔案(蘇黎世國家檔案館,Staatsarchiv Zürich)加以核實。 ↩
- 維基百科,「奧雷利家族」,https://en.wikipedia.org/wiki/Orelli_family(2026年10月4日查閱):Franz 及 Johann Melchior Aloys 於1592年獲准入籍;維基百科,「Johann Melchior Aloys von Orelli」,https://en.wikipedia.org/wiki/Johann_Melchior_Aloys_von_Orelli(2026年10月4日查閱):1592年成為蘇黎世公民,“但並不享有完全權利”。 ↩
- 霍倫斯坦(Holenstein),〈居民〉(見前文),關於十六世紀後期及十七世紀設立的「權利受限市民類別」。羅道夫·胡貝爾(Rodolfo Huber)與馬丁·伊利(Martin Illi),〈奧雷利〉,載於《蘇黎世人名辭典》(DHS),2017年5月3日版本,https://hls-dhs-dss.ch/fr/articles/020179/(2026年10月5日查閱):Franz 以及約翰·梅爾基奧爾·阿洛伊斯·奧雷利於1592年獲准成為蘇黎世市民,「mais sans droit d'accès aux charges politiques」;其完全公民權於1606年、1639年及1673年遭拒,並於1679年獲授。另見佩耶(Peyer),《憲法史》(見前文)。 ↩
- 維基百科,「奧雷利家族」(見前文):1606年、1639年及1673年被拒絕授予完全公民權;1679年由大議會授予完全公民權。 ↩
- 維基百科,「丹尼爾·奧雷利」(見前文):1679年擔任城市法官,「奧雷利家族中首位在蘇黎世擔任政治職務的成員」;1687–1714年擔任郵政總監;自1709年起在大議會中代表藏紅花行會。 ↩
- 維基百科,「穆拉爾托家族」(見前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