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告解與謹慎:一種天主教金融文化
聖印與秘密
天主教改革使告解成為宗教紀律的核心。1215年的第四次拉特蘭大公會議已規定,每位基督徒每年至少須向本堂神父告解一次,並為聽告解者設定了絕對的保密義務。特倫托大公會議針對宗教改革者重申了此聖事,並界定了其構成要素。博羅梅奧則賦予它一種物質形式:他引進了在司鐸與告解者之間設有格柵的封閉式告解亭,這種教堂佈置從米蘭傳遍整個天主教世界。1告解是私密的、定期的且全面的。告解者須就其一切行為省察良心,包括其契約、債務、遺產,以及與僕役和佃戶的往來。聽告解者須對此作出判斷、施予補贖,並在必要時要求返還。保護此種交流的保密義務過去是、現在仍是絕對的。《天主教教理》規定:「聖事的印記是不可侵犯的;因此,告解神父若以言語或任何其他方式,基於任何理由洩露告解者的秘密,均屬罪行」。2《天主教法典》禁止告解神父以任何方式洩露告解者的秘密,並對直接違反告解印記者處以自動(latae sententiae)絕罰。3除這項絕對保密義務之外,《天主教教理》亦承認職業保密義務,該義務約束「擔任政治職務者、軍人、醫生和律師」以及其他受託人。職業秘密應予保守,但有例外情況:即若保守秘密必然會對委託人、受託人或第三方造成極其嚴重的損害,且唯有揭露真相方能避免該損害。即使是損害他人的私人資訊,若無嚴重且相稱的理由,亦不得揭露。4
這項教導的架構與現代職業保密法高度吻合。聽告解者的印記是一種絕對特權。職業秘密原則上受到保護,但在法律界定的例外情況下,須讓位於更高的利益。瑞士刑法規定,任何人若披露其「以神職人員、律師、辯護人、公證人、專利代理人、審計師」或醫生等職業身份所託付的機密資訊,經告訴後予以處罰,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經當事人同意,或經上級機關或監管機關書面授權之揭露,則不處罰(《瑞士刑法典》第321條(SCC))。5瑞士刑事訴訟法賦予神職人員、律師、公證人、醫生及其他所列職業人員,就其在職業工作中知悉的機密事項享有拒絕作證的權利(《瑞士刑事訴訟法》第171條第1款(CrimPC))。6銀行家的保密義務受《銀行法》一項獨立條款保護(《瑞士銀行法》第47條(BankA)),第D.I章追溯其於1934年被引入的歷史,第E.II章則探討其當前的適用範圍。7由此可見,天主教神職人員與為盧加諾金融中心客戶提供諮詢的律師及公證人,皆出現在《刑法典》的同一條款中,這提醒我們:瑞士法律對託付秘密的法律保護,除了源自民事與商事領域之外,亦有其宗教根源。
註釋
- 第四次拉特蘭大公會議(1215年),第21條(Omnis utriusque sexus),“De confessione facienda et non revelanda a sacerdote et saltem in pascha communicando”,概述參見維基百科(作為最後手段查閱),“第四次拉特蘭大公會議」,https://en.wikipedia.org/wiki/Fourth_Council_of_the_Lateran(每個達到明辨年齡的基督徒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堂司鐸告明一切罪過;司鐸不得洩露告解內容);Wikipedia,“Confessionale”,https://it.wikipedia.org/wiki/Confessionale(“fu il card. Carlo Borromeo (1538-84) a dare un impulso fondamentale alla sua diffusione」;「Da Milano il confessionale si diffuse rapidamente in tutto il mondo」)。特倫托大公會議第十四次會議(1551年11月25日);維茨·德·博爾(Wietse de Boer),《靈魂的征服:反宗教改革時期米蘭的告解、紀律與公共秩序》(萊頓,2001年)。 ↩
- 《天主教教理》,第2490條,https://www.vatican.va/archive/ENG0015/__P8L.HTM。 ↩
- 《天主教法典》(1983年),第983條第1項及第1386條第1項,依據2021年6月1日頒佈、自2021年12月8日起施行的宗座憲令《Pascite gregem Dei》之版本,該憲令將原第1388條重新編號為第1386條;概述參見維基百科(僅供最後參考),“天主教會的告解封印」,https://en.wikipedia.org/wiki/Seal_of_confession_in_the_Catholic_Church(“The 聖事封印不可侵犯;因此,告解神父絕對禁止以任何方式洩露懺悔者的秘密」;直接違反封印的聽告解者「將遭受自動絕罰」),以及《Pascite gregem Dei》,https://en.wikipedia.org/wiki/Pascite_gregem_Dei。 ↩
- 《天主教教理》,第2489條及第2491條(同上)。 ↩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321條第1款及第2款,英文譯本轉載自lawbrary.ch(2025.01版),https://lawbrary.ch/law/art/STGB-v2025.01-en-art-321/print。英文文本不具法律效力;德文、法文和意大利文文本為有效文本。 ↩
- 2007年10月5日《瑞士刑事訴訟法》(CrimPC),SR 312.0,第171條第1款,英文譯本轉載自lawbrary.ch(2023年7月版),https://lawbrary.ch/law/art/STPO-v2023.07-en-art-171。 ↩
- 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和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47條第1款(“凡故意:a. 洩露機密者,處以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罰金”,德文及義大利文文本轉載自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9/95/952.0-47-100.html;參見第D.I章和第E.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