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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與現代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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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法律劃出了一條舊制度所沒有的清晰界線。根據《海關法》(CustA),逃避關稅以及違反禁令或限制進口、出口或過境運輸貨物的行為均構成違法,由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依照《聯邦行政刑法》(ACLA)予以追訴。1根據《聯邦行政刑法》第14條第4款,以營業方式或與第三方合作在稅費或海關事務中實施欺詐,並由此獲取重大利益者,構成重罪。該條款最初針對的是加重走私,後來立法機關在落實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修訂後的建議時擴大了其適用範圍,刪除了走私和團伙成員身份這兩項構成要件。作為重罪,該罪行構成《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SCC)所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其後果是:經手相關收益的銀行或受託人可能構成洗錢,並須依照《反洗錢法》(AMLA)進行報告。2該罪行在涉及意大利的跨境案件中的適用,將在第G.III章中討論。

本節所述的歷史說明了這一規則為何在提契諾州具有重要意義。一個在長期容忍走私傳統的邊境上成長起來的金融中心,承載著一種特定的風險:舊制度所共有的對走私的社會接受度,可能在法律改變很久之後,仍以對未申報資金的態度延續下來。D部分和E部分所討論的1977年基亞索醜聞、20世紀80年代的洗錢案件以及意大利的稅務特赦表明,這一風險是真實存在的。現行法律框架對加重海關欺詐所得的處理,與對任何其他嚴重犯罪所得的處理完全相同。

常見誤解。跨越提契諾邊境的走私常被描繪為貧苦山民的一種浪漫傳統。然而歷史記錄顯示,這是一種有組織的貿易,有投資者、中間人、信貸,以及運送者與組織者之間的分工,它對壟斷、出口禁令和關稅所造成的價格差異作出了理性的反應。其現代繼承者——現金和未申報資產的走私——根據《聯邦行政刑法》第14條第4款和《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是一種後果嚴重的違法行為。

註釋

  1. 2005年3月18日《海關法》(CustA),SR 631.0,https://www.fedlex.admin.ch/eli/cc/2007/249/de;第117條及以下(海關違法行為,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7-140.html)以及第128條(追訴和審判“nach diesem Gesetz und dem VStrR”,由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作為追訴和審判機關,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28-151.html)。聯邦行政刑法系1974年3月22日的法律,SR 313.0。 ↩
  2. 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ACLA),SR 313.0,第14條第4款。關於其措辭以及在落實FATF修訂建議過程中刪除走私和團伙成員身份構成要件的情況:Bürgi Nägeli Rechtsanwälte,LAWINFO,“Neuerung Verwaltungsstrafrecht”,https://law.ch/lawinfo/geldwaescherei-geldwaeschereigesetz/die-revidierten-empfehlungen-der-gafi-fatf-und-das-schweizer-bundesge-setz-zu-deren-umsetzung/betrachtung-der-geaenderten-bundesgesetze/neuerung-verwaltungsstrafrecht/。關於其重罪性質(《瑞士刑法典》第10條第2款)及上游犯罪性質:Omnilex,關於《聯邦行政刑法》第14條的資料,https://app.omnilex.ai/de/sources/commentaries/ch-fedlex--313.0--14。droit-bilingue.ch上的《聯邦行政刑法》第14條第4款文本(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14-17.html)註明,該款系由2008年10月3日落實FATF修訂建議的聯邦法律(AS 2009 361)增訂,並經2014年12月12日落實2012年FATF修訂建議的聯邦法律修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5 1389)。《瑞士刑法典》,SR 311.0,第305bis條第1款(來源於“from a felony or aggravated tax misdemeanour”的資產),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3/31/311.0-305bis-372.html;1997年10月10日《聯邦打擊洗錢和恐怖主義融資法》(《反洗錢法》,AMLA),SR 955.0,第9條第1款(向瑞士洗錢報告辦公室報告的義務),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5/955.0-9-15.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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