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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合作:科莫、米蘭、雷焦卡拉布里亞和卡坦扎羅

意大利方面的對口機構

提契諾州前線的意大利一方,其組織方式與瑞士一方不同。意大利的反黑手黨調查由反黑手黨地區檢察局(Direzioni distrettuali antimafia,DDA)負責,這些檢察局是設於各上訴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內的專門部門,在全國層面由設於羅馬的國家反黑手黨和反恐怖主義檢察局(Direzione nazionale antimafia e antiterrorismo,DNAA)協調。1對瑞士邊境而言,最相關的DDA是米蘭DDA,其管轄範圍涵蓋倫巴第大區,包括科莫省和瓦雷澤省。因此,科莫的案件若涉及黑手黨型組織,則由米蘭DDA調查,而科莫檢察官則負責普通犯罪,包括與門德里西奧托地區接壤的邊境上大量跨境經濟犯罪和稅務犯罪。雷焦卡拉布里亞DDA調查雷焦省的黑幫家族,其中包括其成員組成了弗勞恩費爾德小組的那些家族;卡坦扎羅DDA則調查卡坦扎羅省、維博瓦倫蒂亞省和克羅託內省的黑幫家族,其中包括Imponimento案中的Anello-Fruci家族。警方調查由Carabinieri(憲兵)、Polizia di Stato(國家警察)以及負責金融事務的Guardia di Finanza(財政警察)開展,並與DIA合作;DIA是一個跨警種機構,亦發佈本章所引用的關於黑手黨組織的半年度報告。2

這種組織上的差異對瑞士方面的對口人員具有實際影響。處理意大利反黑手黨案件的提契諾州檢察官或盧加諾銀行的律師,通常要面對米蘭、雷焦卡拉布里亞或卡坦扎羅的檢察官,而其案件往往涉及數十名乃至數百名被告。此類案件的證據主要由電話監聽和合作證人的陳述構成,程序手段包括依據意大利反黑手黨法典(Codice antimafia,2011年9月6日第159號立法令)實施的預防性扣押和沒收。相比之下,瑞士案件通常只涉及一兩名居住在瑞士的人員及其銀行帳戶和公司。3

司法協助與引渡

司法合作的法律渠道見第H.IV章所述。其依據是1959年《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第D.IV章追溯至1980年代經驗的1998年9月10日瑞士與意大利補充協定,以及《聯邦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IMAC)。兩國之間的引渡受1957年《歐洲引渡公約》規範。4弗勞恩費爾德案和Cavalli di razza案展示了這些法律工具在黑手黨案件中的運作方式。意大利簽發逮捕令,並請求在瑞士臨時逮捕犯罪嫌疑人。瑞士警方實施逮捕,聯邦司法局就引渡作出決定,該決定可向聯邦刑事法院提起上訴。未經本人同意,瑞士國民不得被引渡,這正是弗勞恩費爾德小組中那名已入籍成員留在瑞士、並在瑞士接受訴訟程序(最終未被起訴)的原因。5扣押資產和調取銀行文件的請求由OAG或州檢察官執行,在意大利訴訟程序中被沒收的資產可依據IMAC第74a條予以移交。

註釋

  1. Decreto-legge 20 novembre 1991, n. 367,經Legge 20 gennaio 1992, n. 8轉化為法律(在26個上訴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設立DNA和DDA);經Decreto-legge 18 febbraio 2015, n. 7(經Legge 17 aprile 2015, n. 43轉化為法律)擴展至恐怖主義。摘自Wikipedia,“Direzione nazionale antimafia e antiterrorismo”,https://it.wikipedia.org/wiki/Direzione_nazionale_antimafia_e_antiterrorismo(作為最後手段參考)。 ↩
  2. DIA依據Decreto-legge 29 ottobre 1991, n. 345設立,經Legge 30 dicembre 1991, n. 410轉化為法律。其人員來自Carabinieri、Polizia di Stato和Guardia di Finanza,自1992年上半年起每六個月向議會提交一次報告:Wikipedia,“Direzione investigativa antimafia”,https://it.wikipedia.org/wiki/Direzione_investigativa_antimafia(作為最後手段參考)。參見“La Lombardia vista come 'capitale italiana della 'ndrangheta'”,laRegione,2022年10月2日(見上文)。 ↩
  3. Decreto legislativo 6 settembre 2011, n. 159, Codice delle leggi antimafia e delle misure di prevenzione, nonché nuove disposizioni in materia di documentazione antimafia,依據Legge 13 agosto 2010, n. 136第1條和第2條通過,Brocardi,https://www.brocardi.it/codice-antimafia/。 ↩
  4. 1959年4月20日《歐洲刑事司法協助公約》(SR 0.351.1);1998年9月10日瑞士與意大利關於補充該公約並便利其適用的協定(SR 0.351.945.41);1957年12月13日《歐洲引渡公約》(SR 0.353.1);均收錄於法規分類彙編第0.35節,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0.3/0.35/index.html。另見第D.IV章和第H.IV章。 ↩
  5. Blick,“Thurgauer Zelle”(見上文)。關於未經同意不得引渡瑞士國民,參見《聯邦憲法》第25條和IMAC第7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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