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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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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擁有瑞士和意大利實體的集團而言,公司文件帶來了同一集團內平行術語體系的問題。提及“the board”的集團決議,對SA(瑞士股份公司)和SpA(意大利股份公司)必須使用consiglio d'amministrazione(董事會),對Sagl(瑞士有限責任公司)使用gerenti(經理)或gestione(管理層),對Srl(意大利有限責任公司)使用amministratori(董事)。由意大利律師以意大利語起草的瑞士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可能將審計師稱為sindaco,或將股份登記簿稱為libro soci,而這是一個意大利術語。從意大利語翻譯過來的公司章程可能包含瑞士法禁止的條款,例如允許董事會酌情拒絕記名股份轉讓的條款。瑞士法僅允許基於章程中載明的重要理由拒絕,或以按實際價值收購該股份的要約為條件拒絕(《瑞士債務法》(CO)第685b條)。1向提契諾州商業登記處提交意大利文件時,登記機關可依據《商業登記條例》(CRO)第20條第4款要求提供譯本;2而向意大利registro delle imprese(企業登記處)提交瑞士文件時,通常需要經認證的意大利語譯本和海牙認證(apostille)。這些形式要求將在公證文書一節中討論。實質性風險更大。每一次翻譯都會產生第二個文本,如果兩個文本出現分歧,就會產生哪一個優先的問題。這一問題屬於雙語起草的技巧。

要點。翻譯風險就是概念風險。意大利語的瑞士文件必須始終如一地使用瑞士術語,並在意大利讀者可能誤讀之處加以解釋。在瑞士使用的意大利文件必須透過意大利的概念來解讀,無論外形相似的瑞士詞語暗示著什麼。遺囑、保證和授權書是錯誤用詞最常導致法律效力喪失的文件。

註釋

  1. 《瑞士債務法》,第685b條第1款至第2款(基於章程中載明的重要理由或以接受股份的要約拒絕同意),https://www.droit-bilingue.ch/fr-it/2/22/220-685b-950.html。 ↩
  2. 《商業登記條例》(CRO),第20條第4款(見上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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