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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亞索事件後的 Credit Suisse:管理層、監管與重組

高層的責任

1977年4月之後的首要問題,涉及銀行高層領導的責任。當時,Kreditanstalt 由一名主席領導的董事會(Verwaltungsrat)負責治理,並由總經理層(Generaldirektion)負責營運,其成員分擔銀行各部門及各區域的責任。總經理層成員海因茨·R·武夫利(Heinz R. Wuffli)正是1976年1月瑞銀(UBS)行長就基亞索分行一事向其發出警告的那個人。董事會追究了個人責任,總經理層也進行了改組。《Le Temps》在概述公司歷史時,描述了一代「清一色是瑞士人、新教徒且沒有大學學歷」的總經理離任。1 聯邦銀行委員會須判定負責人員是否仍能滿足《銀行法》第3條第2款c項所要求的無可指摘的業務經營保證。該委員會於1979年指出:「在克雷迪安斯塔爾特(Kreditanstalt)董事會自行進行人事處置之後」,現任董事會及總經理層成員不存在任何令人質疑其良好聲譽的理由。2

從危機中脫穎而出的關鍵人物,是時任總經理層發言人雷納·E·古特(Rainer E. Gut)。根據《Le Temps》概述的公司史,他成功處理了這場危機,使銀行重煥生機並進行重組,隨後更引領銀行邁向新方向,包括在風險管理方面。3 《瑞士歷史辭典》亦持相同觀點。該辭典指出,基亞索醜聞在短期內導致了對該行的信任喪失,「同時標誌著其向國際化金融集團的戰略轉型」。4

銀行委員會的介入

聯邦銀行委員會是根據1934年《銀行法》設立的監管機構,1977年時其權力有限。該委員會可下令進行審計、要求撤換無法提供無可指摘經營保證的人員,並在萬不得已時吊銷銀行牌照。該委員會無權處以罰款。在基亞索案中,委員會下令對Kreditanstalt進行特別審計,並審查了該行所採取的措施。委員會報告指出,管理層已撤換內部審計負責人,並修訂了該行的組織與業務規章。5 委員會亦藉此案反思了外部審計的局限性。聯邦委員會於1975年成立的研究小組當時正審議《銀行法》的修訂,研究內容包括外部審計的有效性、存款人保障、合併報表以及風險分散原則。6

委員會的分析指出了三個方面的失職。第一在於銀行的內部控制:內部審計僅部分涵蓋基亞索分行,總部亦未檢查以銀行名義開展的表外業務。第二在於外部審計,因為法定審計師從未審查過基亞索分行。第三在於銀行的治理,因為儘管警告已傳達至總經理層,卻未促使採取任何行動。每一項失職都指向一條後來成為標準的規則:對分行進行全面的審計覆蓋,記錄所有擔保和或有負債,以及明確跟進警告的責任分配。7

註釋

  1. 《Le Temps》報,「瑞士重大經濟事件(26)」(見上文)(「海因茨·武夫利,瑞士信貸總經理」; 「離任總經理仍為瑞士籍、新教徒且非大學畢業生」);關於董事會所作的人事處分,參見 EBK,《1979 年年度報告》,第 23 頁(見下文)。 ↩
  2. EBK,《1979年年度報告》,第23頁,https://www.finma.ch/FinmaArchiv/ebk/d/publik/bericht/pdf/jb79-d.pdf(“nachden vom Verwaltungsrat der SKA selbst gezogenen personellen Konsequenzen”),重申了其1977年報告第25頁的內容。1934年11月8日《聯邦銀行與儲蓄銀行法》(《銀行法》,BankA),SR 952.0,第3條第2款c項(“享有良好聲譽並能確保無瑕疵的業務運作”),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10.html。 ↩
  3. 《Le Temps》報,「瑞士重大經濟事件(26)」(見上文)(「當時擔任管理層發言人的雷納·古特(Rainer Gut)登場,成功化解危機,推動銀行年輕化與重組,並引領銀行邁向新方向,包括在風險管理方面」)。 ↩
  4. 鮑曼(Baumann),〈瑞士信貸銀行(SKA)〉,HLS(見上文):該醜聞「雖短暫導致對該企業的信任受損,但同時也標誌著其戰略轉型,邁向以國際為導向的金融集團」。 ↩
  5. EBK,《1977年年度報告》(見上文),第25頁:特別審計;更換內部審計負責人;修訂組織章程。 ↩
  6. EBK,《1977年年度報告》(見上文),第11–12頁及第17–18頁(聯邦委員會於1975年成立的研究小組;外部審計;存款人保障;合併;風險分散)。 ↩
  7. 三方面失職的依據:EBK,《1977年年度報告》(見上文)第23–25頁;與後續規則的關聯性為作者之評估。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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