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繼承:歐洲條例與修訂後的《瑞士聯邦國際私法》
《歐盟繼承條例》
自2015年8月17日起,意大利法院和公證人依據2012年7月4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650/2012號條例(《繼承條例》)確定繼承的準據法。該條例取代了1995年5月31日意大利第218號國際私法法律第46條的衝突規則。根據該條規定,繼承受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本國法管轄。居住在盧加諾的意大利人可以在遺囑中作出明示聲明,使繼承受居住國法律管轄,但此種選擇不得損害意大利法律為居住在意大利的受保護繼承人所保留的權利。1該條例適用於整個繼承,並具有普遍適用性,因此在其連結因素指向瑞士等第三國時,即指定該第三國的法律。基本規則見第21條第1款:“適用於整個繼承的法律,應為被繼承人死亡時慣常居所所在國的法律。”準據法所管轄的事項包括“特留份及對死因處分財產的其他限制”(第23條第2款第(h)項)。2信託本身依第1條第2款第(j)項被排除在該條例適用範圍之外,但通過遺囑設立的信託中財產的轉移仍受繼承法管轄。
第22條允許當事人選擇“其在作出選擇時或死亡時所具有國籍的國家的法律”作為適用於整個繼承的法律。該選擇須在死因處分中明示作出,或可從其條款中得到證明。3不允許作出其他選擇。因此,意大利國民可以選擇意大利法律,而同時具有意大利和瑞士國籍的人可以選擇意大利法律或瑞士法律。不具有瑞士國籍的意大利國民不能選擇瑞士法律,即使已在盧加諾生活數十年。對於此類人士,根據該條例,瑞士法律僅可通過慣常居所這一客觀連結因素而適用。該條例還在被繼承人慣常居所位於第三國時賦予意大利法院補充管轄權。根據第10條第1款,如被繼承人具有遺產所在成員國的國籍,或在此前五年內曾在該國有慣常居所,則該國法院可就整個繼承作出裁決。根據第10條第2款,該國法院在任何情況下均可就位於該國的財產作出裁決。4
註釋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4 July 2012 on jurisdiction, applicable law,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decisions and acceptance and enforcement of authentic instruments in matters of succession and on the creation of a European Certificate of Succession,OJ L 201,2012年7月27日,第107頁,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uri=CELEX:32012R0650(訪問日期:2026年10月5日)。第83條第1款(2015年8月17日或之後發生的死亡)及第20條(“Any law specified by this Regulation shall be applied whether or not it is the law of a Member State”)。Legge 31 maggio 1995, n. 218第46條,條文及關於該條就2015年8月17日之後開始的繼承已被該條例取代的說明,Brocardi.it,https://www.brocardi.it/legge-diritto-internazionale-privato/titolo-iii/ capo-vii/art46.html(訪問日期:2026年10月5日)。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21條第1款和第23條第2款第(h)項(同上)。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22條第1款和第2款(同上)。 ↩
- Regulation (EU) No 650/2012,第10條(同上)。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