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倉庫、自由區與2014年後的改革
海關倉儲程序
瑞士海關法允許外國貨物在置於暫緩程序之下時留在瑞士境內,而無需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增值稅。除過境、暫準進口和進料加工之外,對分銷經濟最重要的此類程序是海關倉儲,由2005年3月18日《海關法》第50條至第57條加以規定。第50條界定該程序,第51條規定其流程,第52條規定倉庫經營人(Lagerhalter)和存貨人(Einlagerer)的角色。第53條和第54條規範開放式海關倉庫及其許可,第55條規範散裝貨物倉庫。第56條涉及所存貨物、庫存記錄和貨物處理,第57條涉及貨物出庫。1 另有單獨一章,即第62條至第67條,規範自由區(Zollfreilager,意大利語為 depositi franchi doganali)。其條款涵蓋自由區的定義和目的、倉庫經營人和存貨人、許可、存儲、期限和處理、監管和庫存記錄以及出庫。2
開放式海關倉庫(offenes Zolllager,OZL)是物流公司最常使用的程序。它是由企業根據海關當局的許可經營的倉庫,外國貨物可以在其中無限期或長期存放,無需繳納關稅和進口增值稅。貨物通過倉庫經營人的庫存記錄處於海關監管之下,海關可隨時檢查這些記錄。如果貨物滅失,倉庫經營人須承擔關稅責任。貨物出庫時,要麼申報進口至瑞士,此時須繳納關稅和增值稅;要麼在過境程序下再出口,此時不產生瑞士關稅。時裝集團將意大利貨物存放在提契諾州,並將其中大部分運回歐盟或運往第三國。藉助開放式海關倉庫,只有在瑞士銷售的貨物才會在瑞士被徵稅。3
散裝貨物倉庫(Lager für Massengüter)是大宗商品貿易商使用的變體。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的現行指令,將其適用於以至少10,000公斤數量存放、具有統一物理特性的外國貨物,例如油、脂、穀物、煤炭、沙子或糖。原木、包裝食品或鋼材等件裝貨物不在此列。倉庫經營人同時也是存貨人,最近一次的海關申報取代單獨的庫存記錄。允許進行保存、取樣和分揀。存儲期限為兩年,可延長三次,每次一年,最長五年。此類倉庫不適用轉移程序下的進口增值稅遞延。4
註釋
- 《海關法》(CustA),SR 631.0,第50條至第57條;條文標題已通過 https://www.lexaris.de/library/tableofcontents/224392 上的合併文本核實。 ↩
- CustA,第62條至第67條(見上文)。 ↩
- 《聯邦海關法》,SR 631.0,第50條(海關倉庫)和第53條(開放式海關倉庫:無期限存儲、倉庫經營人對海關監管的責任、擔保),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50-54.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53-57.html;2006年11月1日《海關條例》(CO),SR 631.01,第158條至第162條(開放式海關倉庫的許可和運營),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6/63/631.01-158-180.html。關於經濟效果的描述系作者所作。 ↩
- 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Richtlinie 10-40: Zolllagerverfahren “Lager für Massengüter”(2025年1月1日生效),https://www.bazg.admin.ch/dam/de/sd-web/96boxnqA3FZY/richtlinie-10-40-de.pdf(法律依據:CustA 第23、50、51、55和57條;CO 第160和161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