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C6與強制披露
自2020年起,涉及意大利的跨境稅務安排可能還須根據歐盟強制披露指令(DAC6)向意大利稅務局申報。意大利通過2020年7月30日第100號立法令轉化實施了該指令;該立法令刊登於2020年8月11日第200號《官方公報》,並自2020年8月26日起生效。1該立法令要求中介機構以及在某些情況下納稅人申報具有其附件所列特徵之一的跨境安排。例如:將所得轉換為稅負較低的類別、向低稅轄區的收款人付款,以及轉讓難以估值的無形資產。瑞士不受DAC6約束,也沒有類似的強制披露制度,因此瑞士顧問不屬於申報義務中介機構。在沒有歐盟成員國中介機構參與的情況下,申報義務落在使用該安排的意大利納稅人身上,其中可能包括意大利集團公司或提契諾州架構的意大利居民股東。2未履行申報義務將受到行政處罰。意大利稅務局於2021年2月發佈了解釋性通函。3
對於盧加諾的顧問而言,DAC6意味著涉及意大利集團公司和提契諾州公司的重組可能為意大利當局所知悉。例如,將分銷功能轉移至瑞士的安排,可能由意大利銀行、意大利律師事務所或意大利公司本身進行申報。務實的應對方式是假定任何重大跨境安排都將為意大利當局所知悉,並據此設計安排,使其能夠經受住當局的審查。
完稅價格、增值稅與第二套價格
分銷架構還會產生對海關和增值稅具有意義的價格。提契諾州委託人公司從意大利集團製造商採購貨物的價格,原則上是貨物進口至瑞士供消費時的完稅價格。委託人公司向歐盟分銷商銷售的價格,則是貨物進口至歐盟的完稅價格。因此,進口後進行的轉讓定價調整可能產生海關方面的後果;歐盟海關當局已多次審查從瑞士委託人公司進口貨物的申報價值是否反映了獨立交易價格。4自瑞士於2024年1月1日取消工業品關稅以來,時裝成品的瑞士完稅價格已不再影響瑞士關稅,但仍決定在瑞士銷售的貨物的進口增值稅。歐盟完稅價格對於進入歐盟的貨物的關稅和增值稅,以及經由瑞士倉庫的貨物的原產地,仍具有重要意義。
聲譽風險
分銷架構的聲譽風險並非一個法律範疇,但它已經產生了法律後果。開雲(Kering)案在意大利、法國和瑞士被廣泛報道。時裝集團的撤離成為州政治、工會運動以及公眾批評稅收競爭的話題。針對公司稅務架構的調查性新聞報道、OECD的BEPS項目、支柱二以及各國稅務機關之間的稅收裁定交換,使得維持無法公開解釋的架構變得更加困難。對於提契諾州的公司而言,防範聲譽風險最有效的保護是能夠證明的實質。這意味著:擁有真正權限的員工、在瑞士作出並記錄在案的決策、與功能相符的報酬,以及公司願意公開披露的稅務狀況。5
註釋
- DirittoBancario,"DAC6: in Gazzetta Ufficiale il decreto di attuazione",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art/dac6-gazzetta-ufficiale-il-decreto-di-attuazione。 ↩
- 2020年7月30日第100號立法令,轉化實施2018年5月25日歐盟理事會第2018/822號指令,https://www.gazzettaufficiale.it/eli/id/2020/08/11/20G00119/sg,第2條第1款a項及附件1(A至E類特徵)和第3條(中介機構的申報義務,以及在沒有中介機構或中介機構未申報時納稅人的申報義務),參見Agenzia delle Entrate 2021年2月10日第2/E號通函的說明(見下文)。 ↩
- 第100/2020號立法令(同上),第12條(處罰,援引第471/1997號立法令第10條);Agenzia delle Entrate,2021年2月10日第2/E號通函,載於 https://www.dirittobancario.it/wp-content/uploads/sites/default/files/allegati/ circolare_agenzia_delle_entrate_10_febbraio_2021_n._2.pdf。 ↩
- 關於轉讓定價與海關估價之間的關係,見歐盟第952/2013號條例(《歐盟海關法典》),第70條,以及WCO Guide to Customs Valuation and Transfer Pricing(2018年版)。 ↩
- 關於聲譽風險的評估系作者本人觀點;關於支柱二,見F.II章。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