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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教會財產與首個直接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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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契諾州加入聯邦國家時已負債累累。根據州教育期刊彙集的數據,1846年6月5日公共債務為5,054,265.8里拉,1848年7月5日為6,300,000里拉,尚不包括贖回梅利德堤橋通行費特許權所需的640,000里拉。1這座堤橋既體現了那個時代的雄心,也體現了當時的融資方式。它於1840年6月4日提出,1844年2月16日開始認購700股股份,由171名股東認購完畢;自1846年夏起,由承包商Luigi Caccia和Giuseppe Bordelli按732,000里拉的合同施工,因地基施工困難,實際超支約140,000里拉。設計者是來自蒙塔尼奧拉的自學成才工程師Pasquale Lucchini。該公司獲得收取通行費(pontonaggio)的特許權,對馬車、貨車、馬匹、牲畜和行人分別規定固定費率。堤橋於1847年10月3日落成通車。2到1848年7月,該州已在計算贖回股東通行費特許權的成本;這一步驟與聯邦以補償為代價取消內部通行費的政策相契合。

激進派應對財政危機的辦法結合了兩項措施。1848年3月18日的法律將宗教團體的債權憑證轉入州國庫,使該州獲得估計約1,100,000州里拉的資本,但反對派指出,其中許多貸款難以收回。3第二項措施是直接稅。聯邦安排已使直接稅不可避免,而用1855年改革史學者的話說,這在該州是一個極具爆炸性的問題。直接稅最終於1855年在pronunciamento之後獲得通過,形式為所得稅和財產稅(imposta sulla rendita e sulla sostanza)。4於是,這個在1803年以廢除海爾維第共和國直接稅起家的州,在五十二年後迫於聯邦國家和自身債務的壓力,又重新引入了直接稅。

從1848年至今:州的財政憲制

1848年至1855年的安排奠定了提契諾州公共財政沿用至今的結構。州及其市鎮在聯邦法律自1990年代以來所協調的框架內,對個人的所得和財產以及公司的利潤和資本徵收直接稅。5聯邦徵收關稅、增值稅、聯邦所得稅和預扣稅,並通過2004年批准的財政均衡制度在各州之間重新分配資源。61997年州憲法要求該州在中期內保持財政平衡,並對赤字設定上限(第34bis條和第34ter條)。7對盧加諾各銀行和受託機構的私人客戶而言,這些規則並不抽象。州財產稅、外國居民的定額稅(按支出徵稅)以及公司稅(第E.V章和第F.II章將予討論),都是該州於1848年捍衛、於1855年重建的財政主權的體現。

註釋

  1. Broggini(見上文)。 ↩
  2. Agliati,關於梅利德堤橋的研究,Scuola ticinese,第86期,https://m4.ti.ch/fileadmin/DECS/DS/Rivista_scuola_ticinese/ST_n.86/ST_86_Agliati_ponte-diga_Melide.pdf。 ↩
  3. Broggini(見上文)。 ↩
  4. Marazzi,1855年改革(見上文);Broggini(見上文)。 ↩
  5. 1990年12月14日《聯邦州和市鎮直接稅協調法》(StHA),SR 642.14。 ↩
  6. Rey(見上文)。 ↩
  7. Costituzione cantonale(見上文),第34bis條和第34ter條。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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