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費
第16條將一國居民以另一國居民公司董事會或類似機構成員身份所取得的董事費和類似款項,分配給該公司的居民國徵稅。1因此,擔任盧加諾公司董事會成員的意大利居民須就其董事費在瑞士納稅。瑞士依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93條及相應的州法規定,對支付給非居民的此類費用徵收源泉稅,聯邦稅率為總額的5%。意大利將該費用作為其全球收入的一部分徵稅,並抵免瑞士稅款。2
第16條的意義超出了董事費本身。意大利居民擔任董事會成員,是意大利主張瑞士公司在意大利管理的最常見原因。一家盧加諾公司的董事會如由三名意大利居民組成,他們在米蘭開會,其董事費在提契諾州被源泉徵稅,那麼該公司通過自身的納稅申報表就記錄下了意大利稅務稽查人員據以主張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位於意大利的事實。協定並未解決這一矛盾,因為第16條分配的是董事費的徵稅權,而第4條第3款決定的是公司的居民身份。實際的解決之道在於董事會的組成及其會議的實際召開方式,第F.II章和第H.II章對此作了更詳細的探討。
私人養老金與第18條
第18條規定,因過去的僱傭關係而支付給締約國一方居民的養老金和其他類似報酬,“僅在該國徵稅”。3該條款將私營部門職業養老金專屬分配給收款人的居民國徵稅。一名盧加諾銀行的前僱員退休後遷居瓦雷澤,並從該銀行的瑞士養老基金領取養老金,則該養老金僅在意大利納稅。一名退休的意大利經理遷居盧加諾並領取意大利私人養老金,則該養老金僅在瑞士納稅。第19條對國家、其政治分支機構或地方當局以及第2款所列的某些公共機構(如鐵路和郵政部門)支付的報酬和養老金作了例外規定:如果收款人是支付國的國民,這些款項仍僅由支付國徵稅。4
瑞士通過其對境外支付養老金的源泉徵稅制度來適用第18條。向居住在境外的人士支付養老金或資本給付的瑞士養老基金,必須依據DBG第95條和第96條及相應的州法扣繳源泉稅。所適用的州稅率是養老基金所在州的稅率,而非原工作地的稅率。5如果稅收協定將徵稅權專屬分配給居民國,則該源泉稅並非最終稅款。對於資本給付,如果收款人在給付到期日起三年內提交官方退稅表格,並證明已向主管外國稅務機關申報該資本,州將全額退還稅款。6對於意大利居民,證明文件通常為意大利稅務局出具的確認書,或意大利納稅申報表連同意大利稅款的繳納憑證;在提交申請之前,應與州源泉稅辦公室就所需文件達成一致。7
註釋
- 協定第16條,文本(見上文)(董事費由公司居民國徵稅)。 ↩
- DBG第93條第1款和第3款(“Die Steuer beträgt 5 Prozent der Bruttoeinkünfte”),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93-99.html;Legge tributaria del Cantone Ticino of 21 June 1994,第4條第1款b項(非居民董事的納稅義務),https://m3.ti.ch/CAN/RLeggi/public/index.php/raccolta-leggi/legge/num/580;協定第24條第2款(見上文)。 ↩
- 協定第18條,文本(見上文):“Le pensioni e le altre remunerazioni analoghe, pagate ad un residente di uno Stato contraente in relazione ad un cessato impiego, sono imponibili soltanto in questo Stato.” ↩
- 協定第19條第1款和第2款,文本(見上文)。 ↩
- VermögensZentrum, “Imposte alla fonte sui prelievi degli averi previdenziali”, https://www.vermoegenszentrum.ch/it/calcolatori-e-confronti/imposte-alla-fonte-sui-prelievi-degli-averi-previdenziali(適用養老機構所在州的稅率表)。DBG第95條和第96條(對支付給居住在境外收款人的養老給付徵收源泉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96-102.html。 ↩
- 盧塞恩州,Merkblatt(見上文)(在給付到期後三年內提交官方表格,並證明已向外國稅務機關申報該資本給付的,予以全額退還)。 ↩
- 提契諾州稅務機關對意大利居民所接受的證明形式。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