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體 日本語 한국어 Bahasa Indonesia Русский Українська English Deutsch Français Español Português Tiếng Việt Türkçe العربية עברית

UCP 600與瑞士法律下的跟單信用證

跟單信用證的結構

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又稱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是銀行作出的一項承諾:在規定期限內憑提交規定的單據,向貨物賣方支付一筆確定的款項。買方(稱為申請人)指示其銀行(即開證行)以賣方(即受益人)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開證行通常通過賣方所在國的一家代理行(即通知行)傳遞信用證。該代理行也可作為保兌行加具其自身的承諾,在此情況下,賣方便持有兩項獨立的付款承諾:一項來自買方所在國一家它可能並不了解的銀行,另一項來自其本國一家它所信賴的銀行。信用證可以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在裝運或交單後的固定日期付款)、承兌匯票或議付的方式兌用。單據通常包括商業發票、全套正本提單、由賣方投保時出具的保險憑證、原產地證書、由獨立檢驗公司出具的品質和重量證書,在鋼材貿易中還包括鋼廠質素證明書(mill test certificate)。1

其經濟邏輯十分簡單:賣方在持有銀行的付款承諾之前不發貨;買方在賣方提交證明已按約定條件裝運約定貨物的單據之前不付款。銀行居於雙方之間,只處理單據。對於一家從土耳其或印度鋼廠採購、再銷售給意大利買方的盧加諾貿易商而言,跟單信用證會出現兩次。貿易商請求其自身的銀行以鋼廠為受益人開立信用證,同時從買方的銀行收到以其自身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兩份信用證必須在金額、日期和單據方面相互匹配,使鋼廠在第一份信用證下提交的單據在替換為貿易商自己的發票後,能夠用於第二份信用證下的交單。銀行家稱之為背對背(back-to-back)結構,即以一份信用證為擔保開立另一份信用證。這是小型貿易商常用的一種交易型融資方式。開立採購信用證的銀行依靠銷售信用證的款項獲得償付,並在此期間以單據作為擔保。2

UCP 600:遊戲規則

國際貿易中幾乎所有的跟單信用證都依據國際商會(ICC)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開立。現行版本 UCP 600 於2006年10月25日由 ICC 銀行委員會以91票贊成、0票反對獲得通過,並於2007年7月1日生效。這是自1993年 UCP 500 以來的首次全面修訂,而該規則本身可追溯至1933年。3UCP 600 共39條。這些規則屬於合同性質,僅在信用證明確納入時方才適用(UCP 600 第1條),但由於納入已極為普遍,這些規則實際上發揮著跟單信用證“普通法”的作用。

UCP 600 的五項原則支配著貿易商的日常工作。第一是信用證的獨立性:信用證就其性質而言,是與其可能依據的買賣合同相分離的交易,銀行與該合同無關,也不受其約束(UCP 600 第4條)。第二,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服務或履約行為(UCP 600 第5條)。第三是審單標準。相符交單是指與信用證條款、本規則的相關適用條款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一致的交單(UCP 600 第2條)。單據中的數據,與該單據本身、任何其他規定單據或信用證中的數據相比,無需完全一致,但不得矛盾(UCP 600 第14條(d)款)。第四是時限。每家銀行最多有自交單次日起的五個銀行工作日,以確定交單是否相符(UCP 600 第14條(b)款);這一確定期限取代了 UCP 500 中的“合理時間”。4第五是排除規則。拒絕接受單據的銀行必須發出一次性通知,列明每一處不符點;如未做到,則無權再主張單據不構成相符交單(UCP 600 第16條(c)款和(f)款)。5

另有兩項規定對貿易商尤為重要。UCP 600 第38條規定了可轉讓信用證:第一受益人(通常為中間貿易商)可請求轉讓行將信用證轉讓給第二受益人(通常為供應商)兌用。貿易商可以用自己的發票替換供應商的發票,並支取兩者價格之間的差額。可轉讓信用證是背對背結構的一種替代方案,只需要一份信用證,但除非對單據進行審慎處理,否則會使最終買方與供應商彼此知悉對方身份。UCP 600 第12條(b)款規定,開證行指定一家銀行承兌匯票或作出延期付款承諾,即授權該被指定銀行預付或購買其已承兌的匯票或已作出的延期付款承諾。ICC 於2006年引入這一規則,以允許對延期付款信用證進行貼現。6這使得以延期付款條件銷售的貿易商能夠在到期前從保兌行或被指定銀行獲得現金。

註釋

  1. Law.ch,“Dokumentenakkreditiv”,https://law.ch/lawinfo/auftrag/besondere-auftragsarten/dokumentenakkreditiv/(申請人、開證行、受益人、無付款義務的通知行、負有獨立付款義務的保兌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兌和議付信用證);Wolfsberg Group、ICC 和 BAFT,Trade Finance Principles,2019年修訂版,https://www.cbr.ru/Content/Document/File/84570/Trade%20Finance%20Principles%202019.pdf,術語表第24–26頁(開證行、通知行和保兌行)及第33頁(發票和運輸單據)。正文所列其他單據為信用證可能規定之單據的示例。關於鋼材貿易中的鋼廠質素證明書,參見第F.I章。 ↩
  2. Wolfsberg Group、ICC 和 BAFT,Trade Finance Principles(2019年)(同上),術語表第24頁(背對背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 issued against the security of another Documentary Credit (master credit)”)及第31頁(可轉讓信用證)。另參見第F.II章所述實務。 ↩
  3. ICC,“Banking Commission approve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2006年10月25日新聞稿,https://iccwbo.org/news-publications/news/banking-commission-approves-revised-rules-on-documentary-credits/。 ↩
  4. ICC,2006年10月25日新聞稿(同上)(“a firm period of five banking days”)。 ↩
  5. ICC,UCP 600 ,第2、4、5、14和16條。 ↩
  6. ICC,2006年10月25日新聞稿(同上)(允許對延期付款信用證進行貼現的新規定)。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計劃在瑞士設立或拓展業務?

Helvetica Register 是一個資訊門戶網站,介紹來自世界各地,尤其是大中華區、中亞和高加索地區、亞洲其他地區、中東、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企業和企業家在瑞士經商需要了解的內容:公司法、商業合同、許可、銀行、稅務和居留。

在瑞士的法律諮詢由 Ressos Legal 提供。Ressos Legal 是一家位於蘇黎世的律師事務所,在 Dr Alexander Ressos 的領導下就瑞士法律的各個領域提供諮詢。更多資訊請訪問 www.ressos.ch。

您在瑞士的項目 與 Dr Alexander Ressos 洽談 公司設立、股東協議和商業協議、收購、許可、銀行帳戶、稅務和居留許可:我就瑞士法律提供諮詢,並與您在本國的律師以及根據需要與其他法域的當地律師進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