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眠資產
納粹迫害受害者的休眠帳戶在1995年至1998年間演變為一場國際危機,由此促成了以 Paul Volcker 為首的“獨立知名人士委員會”和 Bergier 委員會的設立,並在1998年達成全面和解,瑞士兩大銀行同意支付12.5億美元。1其持久影響之一,是為銀行已失去聯繫的資產建立了法律框架。自1996年起,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Swiss Banking Ombudsman)一直擔任查找休眠資產的中央聯絡點。2瑞士所有銀行都必須向一個中央數據庫報告失聯資產和休眠資產。當銀行的郵件無法再送達時,或最遲在最後一次聯繫十年後,即視為失去聯繫。長期休眠(超過六十年)的資產會在網上公佈,以便權利人在資產移交聯邦之前提出申領。3
其法律依據是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的《銀行法》第37m條,以及《銀行條例》的實施條款。資產休眠滿五十年,經公告後仍無權利人出面的,由銀行予以清算。清算後,權利人的請求權即告消滅,所得款項歸屬聯邦。4監察專員的數據表明,查找舊資產是一項持續不斷的工作。2025年,聯絡點收到485份新的查詢申請,其中460份理由充分。這些查詢找到了33個失聯客戶關係,涉及資產1,210萬瑞士法郎以及七個保險箱中的物品。自2001年現行制度實施以來,聯絡點共查明772個客戶關係,向權利人提供了1.573億瑞士法郎以及82個保險箱中的物品。5在本部分所涵蓋的數十年間,許多意大利家庭在提契諾州開立了帳戶,因此休眠資產規則在當地具有現實意義:一位從未透露其瑞士帳戶的客戶,其繼承人可能只有通過查詢或公告才能得知該帳戶的存在。
返還與歷史盡職調查
1914年至1945年這段歷史,對律師、受託人和銀行家而言具有實際意義。起源於20世紀30年代和40年代的資產,至今仍可能出現在遺產、家族基金會和保險箱中:為對沖里拉風險而購入的金幣,從移民手中購得的證券,戰爭期間在瑞士購買或由難民寄存的藝術品。歷史盡職調查要追問的是:這些資產從何而來,是否購自在迫害下被迫出售的人,以及是否可能存在返還請求。瑞士簽署了1998年的《關於納粹沒收藝術品的華盛頓會議原則》,該原則要求識別被掠奪的藝術品,並與原所有人的繼承人達成公正、公平的解決方案。6盧加諾的銀行、拍賣行和博物館在處理來源涉及1933年至1945年的作品時,都會適用這些原則。
對於意大利家庭的歷史遺留帳戶,歷史盡職調查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問題較少涉及迫害,更多涉及資產的稅務和外匯歷史。在法西斯外匯法律時期、戰爭期間或里拉經濟的數十年間離開意大利的資金,可能已歷經數代而從未申報。第E.II章將說明,意大利的自願披露計劃和自動資訊交換如何在2015年後迫使此類資產進行合規化處理。如今接手一個舊的提契諾州客戶關係的從業者,必須充分還原其歷史,以便評估其在意大利和瑞士的稅務狀況,識別受益所有人,並根據《反洗錢法》記錄資金來源。
註釋
- 維基百科(英文),“Banking in Switzerland”(見前文)(作為最後手段查閱),關於 Volcker 委員會和12.5億美元的和解。 ↩
- 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Jahresbericht 2025(2026年5月),https://bankingombudsman.ch/wp-content/uploads/2026/05/Jahresbericht-2025-Schweizerischer-Bankenombudsman.pdf。 ↩
- 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Search for assets: General information”,https://bankingombudsman.ch/en/search-for-assets/general-information/,以及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https://bankingombudsman.ch/en/search-for-assets/frequently-asked-questions/,其中援引了瑞士銀行家協會2022年5月關於失聯資產和休眠資產的指引。 ↩
- 《銀行法》第37m條,SR 952.0,由2013年3月22日聯邦法律(休眠資產)增訂,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AS 2014 1267),德文文本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37m-95.html:權利人在事先公告後仍未出面的,銀行在50年後清算休眠資產;請求權消滅,所得款項歸屬聯邦。《銀行法》第37l條規定了休眠資產向另一銀行的轉讓。實施條款:2014年4月30日《銀行條例》第45–59條,SR 952.02,目錄見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9/95/952.02-index.html。 ↩
- 瑞士銀行業監察專員,Jahresbericht 2025(見前文)。 ↩
- 1998年12月3日 Washington Conference Principles on Nazi-Confiscated Art;關於其日期和第一項原則(識別被沒收的藝術品),參見維基百科(英文),“Washington Conference Principles on Nazi-Confiscated Art”,https://en.wikipedia.org/wiki/Washington_Conference_Principles_on_Nazi-Confiscated_Art(作為最後手段查閱)。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