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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法院選擇與應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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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來自意大利的跨境通勤者人數眾多,第18條至第21條的僱傭規則對提契諾州十分重要。僱員可以在僱主住所地國起訴僱主,也可以在僱員慣常工作地的法院起訴僱主。僱主只能在僱員住所地國起訴僱員。1因此,一家提契諾州公司若要向居住在科莫的前僱員索賠損害賠償,必須向意大利法院起訴;而該僱員則可以在提契諾州的初審法院(Pretura)起訴提契諾州僱主。第H.I章已介紹了這些通勤者的人數,這使得該規則遠不只是理論問題。

在受保護類別之外,只要至少一方當事人在某一締約國有住所,第23條即賦予法院選擇協議以效力。該協議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或有書面證明,或採用符合當事人之間已確立慣例的形式,或在國際貿易中採用符合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慣例的形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此種管轄為專屬管轄。2第24條另規定了應訴管轄:被告在某法院出庭應訴而未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該法院即取得管轄權,但須受第22條專屬管轄的限制。第22條所涵蓋的事項包括不動產物權、公司機關決議的效力以及公共登記簿中的登記事項等。

平行訴訟與“意大利魚雷”

第27條至第30條規範平行訴訟。相同當事人之間基於同一訴因的訴訟在不同締約國法院提起時,首先受訴法院以外的任何法院都必須中止訴訟,直至首先受訴法院的管轄權得以確定。相關訴訟可以中止,或在一定條件下拒絕受理。32003年12月9日判決的Gasser v MISAT案涉及一家奧地利公司與一家意大利公司之間的爭議。歐洲法院認定,即使第二受訴法院是專屬法院選擇協議所指定的法院,且即使首先受訴法院的訴訟過於冗長,第二受訴法院也必須中止訴訟。4該判決使所謂的“意大利魚雷”成為可能。預計自己將被起訴的一方,可以在一個審理緩慢的法院(通常在意大利)提起消極確認之訴,從而使被選定的法院多年無法審理。

《布魯塞爾第一條例(修訂版)》在成員國之間推翻了Gasser案。根據其第31條第2款,專屬法院選擇協議所指定的法院即使是第二受訴法院,也可以繼續審理。5《盧加諾公約》尚未作相應修訂,Gasser案在瑞士與意大利之間仍然適用。一家與意大利商業客戶約定由盧加諾法院管轄的盧加諾銀行,不能援引其管轄條款來對抗在意大利先行提起的訴訟。因此,在可預見的爭議中,率先起訴往往是決定性的一步。瑞士執業律師在向意大利交易對手發出最後催告函之前,會先準備好起訴狀,或至少準備好調解申請;根據瑞士法律,調解申請即可產生訴訟系屬(lis pendens)。6

臨時措施

第31條允許當事人向某一締約國法院申請採取該國法律規定的臨時措施(包括保全措施),即使另一國法院對實體問題具有管轄權。7歐洲法院要求措施的標的與法院的地域管轄之間存在真實的連接因素,並在法院對實體問題無管轄權的情況下限制臨時付款令。8對於提契諾州而言,最重要的臨時措施是DEBA第271條及以下各條規定的扣押:無論實體問題在何處審理,瑞士法院均可針對意大利債務人在瑞士的財產准予扣押。CPC還規定,在特別緊急的情況下可採取單方超臨時措施(CPC第265條),提契諾州法院可以在聽取對方意見之前作出此類命令。9

註釋

  1. 2007年LC第18條至第21條(見上文),尤其是第19條和第20條第1款。 ↩
  2. 2007年LC第23條第1款(見上文);2007年LC第22條和第24條(見上文)。 ↩
  3. 2007年LC第27條和第28條(見上文)。 ↩
  4. 歐洲法院,2003年12月9日判決,Erich Gasser GmbH v MISAT Srl,C-116/02,判決主文第2點和第3點,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62002CJ0116。 ↩
  5. Tim Schreiber and Alexander Weiss, The (Recast) Brussels I Regulation Applies,Clifford Chance簡報,2015年,https://www.cliffordchance.com/content/dam/cliffordchance/briefings/2015/06/ the-recast-brussels-i-regulation-applies.pdf。 ↩
  6. 2008年12月19日《瑞士民事訴訟法》(CPC),SR 272,第62條第1款,截至2025年1月1日的英文文本見Fedlex,https://www.fedlex.admin.ch/filestore/fedlex.data.admin.ch/eli/cc/ 2010/262/20250101/en/html/fedlex-data-admin-ch-eli-cc-2010-262-20250101-en-html-1.html;2007年LC第30條(見上文)。 ↩
  7. 2007年LC第31條(見上文)。 ↩
  8. 歐洲法院,1998年11月17日判決,Van Uden Maritime v Deco-Line,C-391/95,判決主文,EUR-Lex,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HTML/? uri=CELEX:61995CJ0391。 ↩
  9. CPC第261條第1款和第265條第1款,雙語文本見droit-bilingue.ch,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261-266.html 和 https://www.droit-bilingue.ch/it-en/2/27/272-265-270.html。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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