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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所得、董事費與養老金

邊境工作者制度以外的受僱所得

第15條第1款將薪金、工資和類似報酬分配給僱員的居民國徵稅,除非受僱活動在另一國進行。如在另一國進行,該報酬可由工作地國徵稅。第2款規定了183天例外:如果僱員在一個日曆年度內在工作地國停留不超過183天,報酬由非工作地國居民的僱主支付,且不由僱主在工作地國設立的常設機構負擔,則在另一國工作所獲報酬仍僅由居民國徵稅。1第4款將邊境工作者的徵稅問題留給專門協定處理;自2024年1月1日起,該專門協定為2020年12月23日簽訂的協定。第H.I章介紹了該協定、其對邊境工作者的定義(即居住在距邊境20公里以內的市鎮、原則上每日返回住所的居民),以及適用於在2023年7月17日之前已在提契諾州工作人員的過渡制度。

在邊境工作者制度以外,適用一般規則。在盧加諾工作但不符合邊境工作者資格的意大利居民,例如居住在距邊境20公里以上的米蘭,或僅在週末回家的人,須依據《聯邦直接稅法》(DBG)第91條就其薪金繳納瑞士源泉稅(該條將第84條和第85條的源泉稅規則適用於居住在境外的僱員),並適用提契諾州的相應規定。意大利就其全球收入徵稅,並依協定第24條第2款及TUIR第165條給予瑞士稅款抵免。2將居所遷至提契諾州並在當地工作的意大利公民,僅在瑞士納稅,但須遵守第H.II章所述的意大利居民身份規則。相反的情形是在意大利工作的提契諾州居民:如果工作實際在意大利履行,意大利對薪金進行源泉徵稅,而瑞士依第24條第3款對其免稅,但保留累進。3

工作地是僱員工作時實際所在的地點。盧加諾公司的許多僱員居住在意大利並部分居家辦公;對於他們而言,除非適用183天例外,否則在意大利工作的每一天原則上都須依第15條第1款在意大利納稅。對於在意大利沒有常設機構的瑞士僱主的僱員,如果僱員每年在意大利工作的時間少於183天,通常適用該例外。對於邊境工作者,專門協定和關於遠程辦公的相互協商協議規定了不同的規則,第H.I章對此作了介紹。僱主必須監控其僱員在各國的工作天數,因為薪金的分配決定了僱主本身在瑞士的扣繳義務,以及在由此在意大利構成應稅存在的情況下在意大利的扣繳義務。

註釋

  1. 協定第15條第1款和第2款,文本(見上文)。 ↩
  2. DBG第91條(依第84條和第85條對居住在境外的僱員徵收源泉稅),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91-97.html(第83條至第86條涉及居住在瑞士的外國僱員,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it/6/64/642.11-83-89.html);協定第24條第2款,文本(見上文);TUIR第165條,Brocardi.it(見上文)。 ↩
  3. 協定第24條第3款,文本(見上文):瑞士“esenta da imposta detti redditi o detto patrimonio”,但可適用按全部收入確定的稅率。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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