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的執法:SECO、海關、檢察機關與法院
SECO作為監管機關和追訴機關
瑞士沒有可與美國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相提並論的制裁機構。《烏克蘭條例》將其執行監督工作交由瑞士國家經濟事務秘書處(SECO)負責,由其發放許可和豁免、接收銀行及其他人士的報告並維護名單。聯邦海關與邊境安全局(FOCBS,意大利語名稱為Ufficio federale della dogana e della sicurezza dei confini,UDSC)負責管控跨越邊境的貨物(該條例第31條和第31a條)。1刑事執法遵循同樣的分工。根據《禁運法》(EmbA)第14條第1款,對違反《禁運法》行為的追訴適用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ACLA)。2因此,由主管該事項的行政單位即SECO負責調查、簽發處罰通知並主持程序。只有當當事人申請司法裁決時,案件才會移交法院。3
這一模式在其設計所針對的案件中運作良好:未經許可發運機器的出口商、錯誤申報俄羅斯產品的進口商、遲延報告被凍結帳戶的銀行。但對於涉及境外子公司、多層所有權結構以及經第三國轉運的複雜案件,這一模式則不太適合。SECO主任Helene Budliger Artieda於2023年3月坦率地描述了這一侷限:“我們沒有偵探,沒有警察。我甚至沒有這樣做的權限。”4《禁運法》為嚴重案件提供了解決途徑(見下文),但其運用至今仍屬例外。
《禁運法》的刑事條款
《禁運法》區分輕罪與違警行為。根據第9條,任何人故意違反條例中被宣佈為可予處罰的規定,“處一年以下監禁或最高500,000瑞士法郎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監禁,並可並處最高100萬瑞士法郎罰金。過失犯罪處三個月以下監禁或最高100,000瑞士法郎罰金。5第10條將拒絕提供資訊或文件、拒絕允許進入營業場所以及提供虛假資訊的行為作為違警行為處罰,罰金最高為100,000瑞士法郎。該條還涵蓋違反條例宣佈為可作為違警行為處罰之規定的行為。未遂和共犯均可處罰,過失違警行為處最高40,000瑞士法郎罰金,追訴時效為五年。6《烏克蘭條例》第32條規定了哪些條款的違反適用《禁運法》第9條和第10條。7
這些條款的三項後果值得關注。第一,根據《禁運法》第9條第2款,嚴重違法行為可處三年以上的自由刑,因此屬於《瑞士刑法典》第10條第2款意義上的重罪(SCC)。作為重罪,它可構成《瑞士刑法典》第305bis條所規定洗錢罪的上游犯罪。銀行或受託服務機構若隱匿嚴重違反制裁所得的收益,即構成洗錢;金融中介機構若有合理理由懷疑存在此類收益,必須向瑞士反洗錢報告辦公室(MROS)報告(第G.III章)。8第二,行政刑法自有關於企業責任的規則,《禁運法》第12條宣佈這些規則適用於在企業中實施的犯罪。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實施犯罪的,實施犯罪的個人應受處罰;業主、僱主或委託人若違反法定義務,故意或過失地未能防止該犯罪,根據《聯邦行政刑法》第6條應受同等處罰。若罰金不超過5,000瑞士法郎,且查明責任人需進行不成比例的調查,則可根據《聯邦行政刑法》第7條對公司本身處以罰金。9第三,《禁運法》規定,受強制措施約束的貨物和資產,如其後續合法使用無法得到保障,則不論特定人員是否應受處罰,均予以沒收。沒收物歸聯邦所有。10
註釋
- 《烏克蘭條例》,第31條(執行和管控)及第31a條(海關程序),目錄(見上文)。 ↩
- 《禁運法》(EmbA),第14條第1款,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31-14-17.html(“適用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1974年3月22日《聯邦行政刑法》(ACLA),SR 313.0。 ↩
- 《聯邦行政刑法》,第64條(處罰通知)、第70條(處罰令)及第72條(在十日內申請司法審查),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64-69.html,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70-75.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72-77.html。 ↩
- SRF, “Russland-Sanktionen: Seco spürt Bagatellfälle statt dicke Fische auf”, 2023年3月23日, https://www.srf.ch/news/schweiz/russland-sanktionen-seco-spuert-bagatellfaelle-statt-dicke-fische-auf(“Wir haben keine Detektive, wir haben keine Polizei. Ich hätte gar nicht die Kompetenz, das zu tun”)。 ↩
- 《禁運法》,第9條第1款至第3款,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en/9/94/946.231-9-12.html。 ↩
- 《禁運法》,第10條,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31-10-13.html。 ↩
- 《烏克蘭條例》,第32條(刑事條款),目錄(見上文)。 ↩
- 1937年12月21日《瑞士刑法典》(SCC),SR 311.0,第10條第2款(“重罪是指可處三年以上自由刑的犯罪”),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3/31/311.0-10-13.html;AMLA,第9條第1款a項(資產與SCC第305條之二所規定的犯罪有關或屬於“重罪所得”時須報告),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5/955.0-9-15.html。 ↩
- 《禁運法》,第12條,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31-12-15.html;《聯邦行政刑法》,第6條第1款至第3款及第7條第1款(在調查將有失比例時,對法人處以最高5,000瑞士法郎罰金),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6-9.html 及 https://www.droit-bilingue.ch/de-fr/3/31/313.0-7-10.html。 ↩
- 《禁運法》,第13條, https://www.droit-bilingue.ch/en-de/9/94/946.231-13-16.html(“如其後續合法使用無法得到保障,則不論刑事責任如何”)。 ↩
僅供一般參考。本文不構成法律或稅務意見,不能替代針對個案的諮詢,亦不建立律師與客戶之間的委託關係。本文反映截至 十月 2026 的法律狀況。